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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请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表达,并且应当详细说明欺诈的原因和实质内容;
2.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将原有的条款与修改后的条款一一比对,明确哪些是被修改,哪些是保留;
3.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保证变更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或者隐瞒实质内容,以免影响条款的有效性;
4.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确保双方均充分理解变更后的条款,并且都是自愿接受变更后的内容;
5.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签署新的合同,并且此新的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便能够有效的执行。
欺诈请求变更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可执行的协议; (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是真实的; (4)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涉及欺诈,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欺诈请求变更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撤销诉讼请求法律条款可以写如下:
一、本文定义:
1.“撤销”是指申请人要求在本请求提出之前的所有实体索赔或诉讼被撤销。
2.“申请人”是指向法院提出本撤销请求的一方。
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本撤销请求,要求在本请求提出之前的所有实体索赔或诉讼被撤销。
三、如果法院认为本撤销请求确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将原告的诉讼撤销,并作出所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撤销请求仅限于原告的诉讼,不包括其他可能存在的实体索赔。
五、如果法院认为本撤销请求不具有充分的理由,法院有权拒绝本撤销请求。
甲方:________(新用人单位)
乙方:________(员工)
丙方:________(原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今后取代丙方继续与乙方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丙双方现有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丙方主体由甲方取代。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丙方和乙方签署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变更为由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同时,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二、甲乙丙三方均承认,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此时未造成乙方与丙方的原合同解除,因此不产生经济补偿金问题。但将来一旦出现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且按法律规定乙方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必须连同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作为乙方应获得经济补偿金总的工作时间。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照原合同之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与此同时,为了备忘,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附本(《劳动合同》)来重申和变更原合同中的要点内容。
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 委托人(签章):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附本:
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新用人单位)
乙方:________(员工):
根据甲乙双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为了保证甲乙双方今后合同履行的顺利,双方在重申上述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要点同时,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与丙方此前签署的,且尚未执行完的《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如有),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均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即上述各类协议今后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
二、双方重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仍依照原合同的期满日期确定,即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为:20__年 12 月 31 日。
三、双方重申,甲乙双方今后履行的劳动合同内容,除下述内容双方已协商一致共同决定进行变更以外,其余内容均与原合同完全一样。
双方决定进行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为: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变更为:
四、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承诺将乙方此前在丙方的工作时间,视同为(计算为)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无论在乙方享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或其他法定福利待遇时,甲方均要将乙方在丙方的工作时间与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一起合并计算在内。
五、甲乙双方在今后的劳动关系维系期间,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前述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日期不变的基础上,另行协商后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内容变更。
甲方(盖章): 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综上,可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时间是法庭辩论结束前。同时,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相应的理由也是要有变化的,可以在变更申请中一并阐述。
扩展资料:
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
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确定案由及审理方向的核心,亦是确定诉讼请求的基础,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案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请求本身并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整体脱离原诉讼请求。起诉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首道“关口”,立案法官对于案件的主要依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的关系,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完全脱离原诉讼请求,本质上系规避立案的行为,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3、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本身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经立案即相对固定,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则诉讼本身的主体难以适格。
在部分诉讼中,有些当事人通过追加当事人、撤销当事人的方式改变了原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身份,而后再变更诉讼请求,此种做法本身存在规避立案、规避地域管辖规定的可能,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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