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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怎么写(影响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怎么写范文)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8-12 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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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情况:村镇规划中的建筑拆除条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特殊用途地区及其他重要地区中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复。拆除权限:本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筑拆除的决定,本镇村委会经过讨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予或不准予建筑物的拆除。

影响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怎么写(影响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怎么写范文)

1. 一般情况:村镇规划中的建筑拆除条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特殊用途地区及其他重要地区中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复。

2. 拆除权限:本镇发布的关于建筑拆除的决定,本镇村委会经过讨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予或不准予建筑物的拆除。

3. 拆除程序:对于拆除建筑的要求,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程序办理拆除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拆除责任:在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应当依法负责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担保拆除建筑物的安全,并负责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染问题。

5. 拆除赔偿:在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如果需要向其他地方转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被拆迁的个人、组织支付赔偿费用。

建设意见书村镇规划选址应包括的条款:

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

第一条 拆除范围

根据《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本条例规定的拆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共安全、突出染环境或者影响城市美观的建筑;

(二)违反规划的建筑;

(三)影响正常行车的道路、河流、湖泊及其他要素的建筑物;

(四)不符合当地建筑技术规范的建筑物;

(五)影响城市绿化的建筑物。

第二条 拆除程序

(一)申请拆除:申请人应向村镇规划部门提出拆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材料以及拆除方案;

(二)审批程序:村镇规划部门对申请拆除的建筑物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执行拆除:申请人应依据审批结果按时、按质拆除,并保证在拆除过程中不会影响周边建筑物;

(四)拆除后处理:拆除建筑物后,申请人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拆除场地进行适当的绿化处理;

(五)拆除整改:如果拆除后发现有违规行为,村镇规划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第三条 违规处罚

村镇规划部门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视情节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整改、暂扣建筑物使用许可证、没收所得,乃至行政拘留等。

第四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意见书村镇规划选址应包括的内容:

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

第一条 拆除范围

根据《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本条例规定的拆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共安全、突出染环境或者影响城市美观的建筑;

(二)违反规划的建筑;

(三)影响正常行车的道路、河流、湖泊及其他要素的建筑物;

(四)不符合当地建筑技术规范的建筑物;

(五)影响城市绿化的建筑物。

第二条 拆除程序

(一)申请拆除:申请人应向村镇规划部门提出拆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材料以及拆除方案;

(二)审批程序:村镇规划部门对申请拆除的建筑物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执行拆除:申请人应依据审批结果按时、按质拆除,并保证在拆除过程中不会影响周边建筑物;

(四)拆除后处理:拆除建筑物后,申请人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拆除场地进行适当的绿化处理;

(五)拆除整改:如果拆除后发现有违规行为,村镇规划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第三条 违规处罚

村镇规划部门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视情节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整改、暂扣建筑物使用许可证、没收所得,乃至行政拘留等。

第四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选址意见书2篇范本示例

项目 (一)

由规划行政 核发选址意见书,按 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的土地进行规划,出具拟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

扩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什么意思?

《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注意,只有划拨土地才办理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申请材料主要有: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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