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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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1、培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培训年度服务的内容和期限;
2、培训服务合同要强调培训服务的安全性,规定服务的内容和完成的时间;
3、培训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双方的责任和补偿,以及因违约而产生的责任和补偿;
4、培训服务合同需要规定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实施培训服务的有效性,以及在该期限内如何保障培训服务的有效性;
5、培训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有权利变更培训服务内容,以及变更后培训服务的时间;
6、培训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有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以及如何履行这些义务;
7、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
8、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
9、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规定双方的通知义务;
10、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规定双方的签署和生效时间。
二、具体条款:
1、合同标题:培训服务合同;
2、签署双方:甲方为培训机构,乙方为学员;
3、服务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4、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
5、安全性:甲方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培训服务的安全性;
6、培训课程有效性:甲方应在约定服务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培训内容完成教学;
7、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均可变更培训内容,但变更后的培训时间应当在约定服务期限内;
8、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
1. 校外租房合同应该由双方签字盖章,并包含以下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等;
(2) 租赁物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租金、付款方式等;
(3) 使用权的具体限制,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商业活动等;
(4) 违约责任,包括无故未付款的违约金、拖欠租金的可能惩罚等;
(5) 房子的维护义务,包括定期清扫卫生、保持安全等;
(6) 合同有效期及结束方式,如固定期限、自然到期、提前终止等;
(7) 其他双方认同的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条款整改方案:
一、加强培训服务监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培训服务的监管,防止不公平条款出现。
2.严格落实培训服务职责,完善培训服务标准,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严格审核培训服务合同,保证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妥善解决。
二、保障学员权益:
1.认真审核培训机构的信息,及时发布符合规定的招生信息,保障学员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能够作出正确的决定。
2.建立和完善投诉程序,使学员在遇到不公平条款时能够及时反映,并及时得到解决。
3.制定可行的补偿机制,使学员在遭受不公平条款损失时能够得到必要的赔偿。
三、加强社会监督:
1.建立和完善培训服务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不公平条款的查处力度,消除学员的不安全感。
2.向社会公开培训服务不公平条款的整改情况,对不公平条款进行定期抽查,以确保培训服务的公平性。
3.建立各级教育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制定有效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提升学员的权益保护水平。
甲方(教学方):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一致):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办学许可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证(营业执照)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习方):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就读学校:__________________ 就读年级: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与学生关系: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培训对象(学生)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 培训服务
课程名称:________ 班级编号:________
课程顾问(经办人):________ 总课时数(节):________
每次培训课时(节): ________上课时间:________
开课日期: ________________预计结课日期:________________
培训方式:____________
?一对一面授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 ?大班额面授课 ?网络教育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
授课教师:?指定教师姓名:____________ ?不指定 是否有教师资格证 ?有 ?没有
培训地点:
第三条 培训收费
(一)培训费用合计:___________元。
课时费:___________元或者________元/节。
培训资料费:___________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 ________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共计________元。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付款共计________元。
?现金 ? ?转账 ?第三方支付 ?其他:____________
学杂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四)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足额留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从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开始,本合同生效。
(一)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应提前__日协商一致。
(二)甲方或乙方更改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一)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依法管理。
(二)甲方应为监护人提供学生接受培训的表现、成绩等信息。
(三)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课程转让于第三方。
(四)甲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训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培训项目。
(五)甲方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
(六)学生上课结束后,应由其监护人接走,甲方应保证其安全,不得允许其私自离开(经乙方书面授权声明的除外)。
(一)甲方不得泄露、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一)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培训合同,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剩余费用。
(三)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应退金额参照《________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________职〔________〕________号)执行。
(四)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一)向 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习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第三条 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八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第十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十四条 机构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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