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卫律师,总共发布文章277篇。
山西移动服务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范围:包括山西移动的基础通信业务、数据服务、语音服务、多媒体业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二、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电信条例》和《山西移动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执行,向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服务保障:移动将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在及时修复网络故障、增强带宽、提升服务水平方面积极推进,确保用户可以及时高效地使用服务。
四、服务响应:移动将根据用户提出的问题,在24小时内及时响应并处理,确保用户及时获得服务。
五、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提供优惠政策。
六、客户投诉处理:移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及时给予解决方案。
以上是山西移动服务承诺书的内容,经过合理的规定和描述,有效地保障了用户的利益,有助于移动公司更好地提供服务。
山西灾后重建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等;
二、重建项目的概况:重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等;
三、合同期限:重建项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四、工程进度安排:每一阶段的完成时间、完成工作量、进度跟踪方法等;
五、服务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
六、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争议处理: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时,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八、其他约定: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其他相关约定。
以上是山西灾后重建合同的有效写法,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个人承诺书内容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
2. 生育保险的参保责任:主动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保险费;遵守生育保险政策,按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3. 遵守国家规定:遵守国家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滥用社会保险待遇。
4. 提供真实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 履行社会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
二、个人承诺书的有效性
1. 个人承诺书必须经过个人本人的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 个人承诺书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3. 个人承诺书的内容应当与国家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方可生效。
4. 个人承诺书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且不得滥用社会保险待遇,方可生效。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
(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
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从事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摸视乙力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的工时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_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具体办法和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五、规章制度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和失业保险费。
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乙方离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每月发给离退休金。
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补助金制度,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年,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元。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
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_____日办理续订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人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鉴证_____份。
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鉴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鉴证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中华共和国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令第666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批准后,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报本级批准实施。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或者其委托的乡级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或者其委托的乡级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罪、受贿罪、挪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依照法的规定处理;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山西移动服务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山西灾后重建合同怎么写才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