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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赔偿协议怎么写(青苗补偿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2-01 05: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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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苗费赔偿协议双方同意。

青苗费赔偿协议怎么写(青苗补偿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青苗费赔偿协议

一、双方同意:

甲乙双方就乙方损害甲方的青苗费赔偿事宜达成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赔偿金额: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青苗费用,赔偿数额为_________(详见附件)。

三、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内,将赔偿数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及所获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另行书面约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条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割,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方签字:

甲方:

乙方:

日期:

协议工程补偿青苗必要条款:

一、定义

1. 青苗补偿,即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

2. 青苗补偿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非诉讼性纠纷补偿条款。

二、内容要素

1. 补偿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但不得超过有效合同中规定的金额;

2. 纠纷事项:明确纠纷事项,如欠款、货物损坏等;

3. 纠纷范围:明确纠纷涉及的范围,如时间、地点等;

4. 支付方式:明确支付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5. 合同有效性:青苗补偿协议应满足《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973条规定,即“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是合同的有效凭据”;

6. 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并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该协议,并依照其约定执行”。

三、签署方式

1. 当事人应在协议正文上盖章;

2. 协议签署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

3. 如果当事人有代表人,则应由代表人签订;

4. 协议签订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

5. 协议签订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确认签字,确保协议内容真实有效。

协议工程补偿青苗的注意事项:

青苗补偿协议应该具体清楚地包含以下内容:

1.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施工方、施工方承包商以及受益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和义务。

2. 补偿标准:明确补偿时间、金额、货币类型、支付方式、补偿范围等。

3. 纠纷解决办法:约定双方在补偿中出现的纠纷解决办法,如协商解决、仲裁、诉讼等。

4. 法律效力:明确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签署人、执行人等。

5. 其它:根据实际情况,可添加其他约定内容,作为补充。

青苗补偿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结合本市实际,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的民法原则,就施工用地及青苗补偿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因电网建设需要,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为项目的承建方。

乙方有部分青苗和附作物位 该项目施工场地之内,为该项目的补偿人。

第二条(甲方施工用地及青苗具体情况)

甲方施工用地位 塔至塔。

第三条(补偿方式及金额)

用地补偿标准: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对永久性用地及施工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参照补偿标准,为一次性终结补偿(补偿内容为塔基占地、施工用地、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款合计币_____元 ,大写。

第四条(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

第五条.工程完工后,原线路铁塔周围用地给予恢复。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如对本协议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后续施工,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线路施工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______ :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 :______ 项目经理:证明单位:协调员:

签订日期: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扩展:征地青苗费补偿标准,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怎么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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