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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美元金额怎么写(初中美术素描教学的有效性开题报告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3-12-15 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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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中写美元金额时,要求遵守以下格式:美元金额用大写字母表示,如:FIVE HUNDRED AND TWENTY-NINE DOLLARS$529.00) 。

合同中美元金额怎么写(初中美术素描教学的有效性开题报告怎么写)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中写美元金额时,要求遵守以下格式:

1、美元金额用大写字母表示,如:FIVE HUNDRED AND TWENTY-NINE DOLLARS ($529.00)。

2、数字表示的金额无论大小都要写出来,例如:FIVE HUNDRED AND TWENTY-NINE DOLLARS ($529.00)。

3、在美元金额末尾必须加上 “DOLLARS” 字样,表明是美元货币。

4、小数点后的数字不能省略,例如:FIVE HUNDRED AND TWENTY-NINE DOLLARS ($529.00)。

5、若是整数金额,则小数点后也要写“00”,例如:FIVE HUNDRED DOLLARS ($500.00)。

中美协议燃气应包括下列内容:

开题报告是一种重要的学术性报告,它主要用于介绍某一项研究的内容和目的。本次研究的主题是初中美术素描教学的有效性,本研究旨在探讨初中美术素描教学的有效性,以及研究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从而为未来的教师提供有效的教学策略。

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介绍: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研究问题:明确本次研究的具体问题;

三、研究目的:明确本次研究的目标;

四、研究思路:介绍本次研究的方和研究方法;

五、研究价值:介绍本次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六、研究进度:介绍本次研究的进度安排。

本报告结尾:本课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深入理解初中美术素描教学的有效性,为教师提供有效的教学策略,促进学生的美术素描水平的提高,进而为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美协议燃气应包括的条款:

燃气安全协议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燃气使用者的义务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使用燃气。

2. 加强对燃气使用设备及安装工程的管理,确保燃气使用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安全,并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修理等,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3. 使用燃气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4. 严格按照燃气使用单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

5. 遵守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6. 如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燃气使用单位,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援措施。

二、燃气使用单位的义务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负责燃气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

2. 对燃气使用设备及安装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修理等,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3. 加强对燃气使用者的教育和指导,确保燃气使用者正确使用燃气。

4. 及时向燃气使用者提供燃气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5. 定期向燃气使用者提供有关燃气安全的技术咨询。

三、燃气供应单位的义务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负责燃气供应管理工作。

2. 按照燃气使用单位的要求,严格审核燃气使用者的资质,确保燃气使用者有能力管理燃气使用安全。

3. 定期向燃气使用单位提供燃气安全相关的技术咨询。

4. 严格按照燃气使用单位的要求,按时提供

选美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分赛区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限制在中华共和国法律限制范围之内。

甲方作为_________选美组织在中国唯一的授权执行单位_________,并有权针对中国总决赛及中国各省市赛区授权,是第_________届_________在中国赛区选拔最优秀代表的总体管理者。

乙方负责在所在分赛区选拔选手,并参加最后的大赛。

在此需要同意以下条件:____________

授权人接受由被授权人选派出的选手们,并同意她们参加最后的决赛。如果被授权人选派的选手,成为了中国。那么,被授权人必须同意她代表中国参加大赛。授权人将负责选手从中国到_________世界大赛主办国参加大赛的往返机票费用及参加大赛的一切食宿安排。被授权人必须同意并履行以下出现的各项条款以及条件。

1、被授权人同意区域优秀选手,在被授权人的支持赞助下选拔,并参加_________国际大赛中国赛区各分赛区选拔赛,并有可能代表中国在________年参加_________世界大赛。

wbo(世界选美组织)及_________中国赛区组委会,都一致认为参赛选手的头衔是被用于特指未婚女孩。因此被授权人明确知道这个代表他所在区域参加_________国际大赛中国分赛区选拔赛的选手是未婚,独身且从没有结过婚的选手。

2、万一因为疾病,婚姻或是其他任何严重的原因致使前三名选手无法参加_________国际大赛中国总决赛,被授权人可以送你方地区选手的第四名参赛,因此,她就将认为是代表你方地区的选手。

3、区域优秀选手必须是代表这个区域的本地选手并且持有中华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护照。她的年龄必须在参加_________国际大赛中国分赛区选拔赛的日期时是_________岁到_________岁(未满_________岁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并且不能低于_________米。

4、被授权人应该提供给区域优秀选手从她所在地区到_________国际赛大中国区总决赛举办地的往返机票。她必须持有旅途中及到决赛地点后参加完比赛这段期间内的任何意外和疾病的保险。被授权人在区域优秀选手离开去_________中国区总决赛地点前,必须查看选手是否拥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5、被授权人必须负责为区域优秀选手提供参赛所需准备的服装:_________!!被授权人同意地区优秀选手的名字,照片,电视录影,音像制品出现在任何公共场合用以配合_________中国区总决赛的使用。

6、考虑我们签署的这份协议,被授权人可以全权策划整个分赛区赛事及市场运作,所筹备的资金扣除分赛区大赛所有开支外,结余部分归给:被授权人分配。

7、在区域优秀选手旅行及在_________中国区总决赛地点停留期间,被授权人应指导区域优秀选手遵守大赛规则与制度。被授权人必须清楚她的举止不会对本次大赛造成损害。此外,必须指出的是区域优秀选手不能接受任何私人的邀请。

8、可能花费的行李费用将由区域优秀模特选手自己负责,其他的一些额外开销,例如:熨衣费,洗衣费,干洗费,电话费,电传费,电报费,名信片/邮票费,各种各样的购买费用都由选手自己承担。由区域优秀选手承担的开支将收到。但至少要给区域优秀选手币_________元作为应急之用。

9、授权人组织负责全部区域优秀选手在_________国际大赛中国区总决赛地点停留时的全部住宿及饮食开支:房间,早/中/晚餐,在就餐时及所在出现场喝的软饮料。

10、评委们选出的_________国际大赛中国分赛区选拔赛的冠,亚,季军将由授权人管理,送往参加_________国际大赛中国区总决赛并将在适当的时间联系被授权人。评委们的投票结果将由授权人管理。在投票后被授权人不能有任何抱怨或要求。投票系统由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中国赛区组委会(甲方)共同制定。被授权人同意在投票结束后不得向各类媒体以任式提出要求或声明报告与不利于大赛的言论。

11、为了避免任何误解,被授权人请记住在比赛举行的全过程中,选手由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中国赛区组委会(甲方)唯一负责并且只有由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中国赛区组委会(甲方)指定的人才能给她们指示,否则后果自负。

12、参赛选手将以:晚礼服,泳装,旗袍或休闲装(由被授权人提供)出现在评委面前。区域优秀选手将在那时穿着由被授权人提供的泳装,她不能用任何借口穿不被授权人公司批准的泳装。

13、如果区域获胜选手已经被选出了,被授权人必须将关于选手的资料和图片信息马上发送到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中国赛区组委会(甲方)如果选手还没有被选出,被授权人将在确定区域比赛的时间后,通知_________(_________)中国赛区组委会比赛的时间并发送给甲方所有在你地区参加区域比赛选手们图片和资料。区域比赛的冠军同样可以被接受为代表你方地区参加中国区总决赛的候选选手。

14、被授权人懂得他将全部负责他所应尽的各项责任及职责,并且区域获奖选手将满足大赛规定的一切条件。此外,被授权人同意他的区域优秀选手遵守地区性法规。

15、被授权人需承担授权人及首席执行官往返商务仓机票及五星级酒店食宿,授权人负责制定大赛的实施方案和评选标准,并派1—5名工作人员前往指导,监督被授权人的组织工作,所须交通,食宿费用由被授权人承担。

16、甲方保留直接向各分赛区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决赛的权利,乙方不得干涉。

17、被授权人须提供其合法身份,文件,并提供资信证明;此后被授权人接到授权人授权书后,须在两周内成立分赛区组委会,出台切实可行的分赛区组织实施方案,并在两周内报送授权人备案;被授权人按照授权人分配的名额,公开,开正,公平的完成进入决赛选手的选拔工作,否则结果均被视为无效。

18、被授权人在分赛区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必须保证各项工作的合法性,若出现问题由被授权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9、被授权人在授权人的总体方案框架下自主设定本赛区的活动方案,报授权人批准实施;在被授权人方分赛区决赛时,须向授权人方提供三个评委名额,其交通食宿费用由被授权人负责,评委不超过九人。

20、被授权人可依托本赛区各项目,进行市场运作筹措资金,运作及筹资方案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被授权人自主决定所属分赛区的冠名权,电视转播权,广告发布权,决赛文艺晚会售票所得资金用于分赛区的工作;被授权人具有赞助单位的寻征权,并可根据情况给予赞助方本赛区权力范围内的有关利益回报;被授权人具有对本赛区内服务机构,指定产品,产品,推荐产品等决定权和处理本赛区范围内的相关事务的权力,被授权人在分赛区大赛的筹备过程中,按照市场运作原则所筹集的资金,扣除分赛区所有开支外,结余部分归被授权人自主支配,甲方不得干涉。

21、协议须严格执行,如被授权人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被授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被授权人所有以在分赛区活动为目的的对外协议均应以被授权人方名议签约,由被授权人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授权人方名义行事。

22、被授权人选出的选手如在大赛或国际大赛中获奖,选手在获奖后的第一年必须无条件听从授权人的指派和安排,被授权人不得干预。

23、被授权人同意合同中的所有规章及条件并遵守它们。并且本协议必须与授权人方之正式授权书同时出示方能生效。

24、本协议须经第_________届_________(_________)中国赛区组委会主任_________和大会共同签字授权方为有效,否则均视为。

25、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交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26、本协议一式三份,联合授权人甲方执两份,被授权人乙方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制定补充协议;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为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农村燃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行为或者接到对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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