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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权归属书怎么写才有效(未婚生子协议书怎么写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6-28 05: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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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婚生子抚养权归属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身份确认:明确未婚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

未婚生子抚养权归属书怎么写才有效(未婚生子协议书怎么写有效)

未婚生子抚养权归属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身份确认:明确未婚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

二、婚前证明:明确双方未婚的状态,防止在认可未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后发生变化;

三、子女身份确认:明确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证明等;

四、抚养权归属:明确未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权、照料权、扶养权、监护权、教育权等;

五、法律确认:书面表明双方已经就未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法律确认,并表明此书经双方签字即生效,确保此书有效。

书协议抚养未婚生子注意事项:

一、确定当事人

首先,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

二、确定子女

其次,应当确定子女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身份证号码等。

三、协议内容

1、子女的生活保障:男方承诺在子女成年前,负责为子女提供生活保障;

2、子女的教育费用:男方承诺负责为子女支付所有教育费用;

3、子女的婚姻状况:双方承诺在子女的未来婚姻中,互不干涉;

4、子女的后续关系:双方承诺遵守子女的意愿,尊重对方的抚养权;

5、其他条款:如果有其他合理的要求,应当加入协议中。

四、签字

最后,协议内容确定后,双方应当在协议上签字,以表明对协议的同意。

书协议抚养未婚生子必要条款:

未婚生子分手协议书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男女双方宣誓:本人向彼此诚实陈述本人的现实情况,保证本协议的真实性。

二、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明:男女双方均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确定本协议当事人身份。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男女双方一致同意抚养孩子,具体分配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关于财产的分配: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将本次未婚生子后双方可能产生的财产分配清楚,不得追索或持有对方财产。

五、关于社会保险: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范围内,由男方支付孩子的社会保险费用。

六、男女双方的承诺:男女双方均承诺在未来不会再结婚,并保证本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七、关于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八、其他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条款,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

未婚生子抚养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协议内容主要因该包括以下三点要求:

1、双方所生子女______由谁抚养。

2、抚养费另一方应每月支付抚养一方______钱 (支付方式),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3、作为子女父母一方,另一方仍有权探望子女。但可规定次数及时间。然后双方签名及签订时间。

本《非婚生子抚养权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签名) 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签名) 年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未婚生子,协议抚养孩子未经公证,可否产生法律效力?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双方签字即可,无需公证,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时,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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