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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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部位有效诊断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受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
2. 受伤者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受伤部位的位置、形态和大小。
4. 受伤部位的诊断结果,包括受伤程度和分期,如果有X光照片可以附上。
5. 由专业医生出具的受伤部位的有效证明。
6. 住院治疗情况,如果有。
7. 诊断日期和签字,由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诊断证明书是医生出具的一种诊断性文件,主要用于证明患者实际患有某种疾病或伤害,且需要特定治疗。为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诊断证明书应写在正式的医疗机构的正规稿纸上,并加盖有效的医疗机构印章;
2、诊断证明书应包含患者的详细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3、诊断证明书应详细说明患者的疾病和伤害,包括疾病的诊断过程、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等;
4、诊断证明书应由负责诊断患者的医生亲笔签字,并由医疗机构加盖印章;
5、诊断证明书应注明患者诊断结果,以及有关治疗及复诊建议;
6、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医生,以便查验。
受伤部位有效诊断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受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
2. 受伤者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受伤部位的位置、形态和大小。
4. 受伤部位的诊断结果,包括受伤程度和分期,如果有X光照片可以附上。
5. 由专业医生出具的受伤部位的有效证明。
6. 住院治疗情况,如果有。
7. 诊断日期和签字,由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管理制
第一条凡各临床执业医师均有开病(伤)假及诊断证明的权力。但不准利用开病(伤)假及诊断证明的权力徇私舞弊。
第二条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应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盖诊断证明章交患者本人。
第三条各临床科室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仅限本科范围内的疾病,不得为其它科疾病开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第四条病房医师可开具患者住院病(伤)假、诊断证明及出院后休息的一次病假,不得为非住院患者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第五条慢性病(有器质性病变且有三个月以内的病情证明材料者)每次开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本院职工的病假:
(一)原则上由保健医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二)在各专科就医,须有保健医会诊单方可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三)距院医室较远科室的员工患急性病可由本科室医师组长或主治医师开假1至3天,慢性病不得在本科室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第七条不见患者不得开具病(伤)假及诊断证明。不补、不更换病(伤)假及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一般在入院检查后就能够及时出具,因为要凭借诊断证明办理入院手续等。
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各种医技检查完毕就可以出具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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