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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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加盟条款
1、投资条件:投资者应满足具备合法经营餐厅的资格,并按照本加盟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加盟方式投资加盟本餐厅。
2、加盟费用:加盟费用包括品牌使用费、装修费、产品标准费、人员培训费、品牌形象宣传费、运营支持费等,加盟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3、经营权:投资者获得本餐厅的经营权,可以在加盟地区自行经营餐厅,但不得侵犯合作方的知识产权。
4、管理权:投资者在此授予本餐厅全权管理投资者在加盟地区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应按照合作方要求接受管理。
5、责任义务:投资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加盟协议,负责餐厅内部管理,负责经营活动,负责餐厅客户服务,保证投资者在本餐厅的经营过程中遵守本加盟协议,合作方有权定期检查投资者的经营状况。
6、售后服务:本餐厅将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服务,对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以确保投资者能够高效稳定的经营餐厅。
7、服务期限:本加盟协议的服务期限为半年,如投资者在服务期限内未终止本加盟协议,则本加盟协议将自动续约。
8、违约责任:投资者违反本加盟协议约定,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合作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本餐厅有权单方解除本加盟协议。
9、纠纷解决:本加盟协议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一、合伙人的定义:
1. 合伙人是指在本协议中签署方,由一名或多名具有与本协议无关的独立性的自然人和/或法人组成的合作关系。
2.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就如同一般合伙关系,他们合资经营餐厅,并有合伙利益。
二、双方义务:
1. 合伙人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并负责营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工作,负责营业场所的设施改善,并履行与营业有关的其他义务。
2. 合伙人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有权决定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并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负责。
3. 合伙人应当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利益分配:
1. 每位合伙人根据贡献的劳动和财务投资收入所得,分配收益。
2. 合伙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利益分配比例,但不得大于本协议规定的比例。
四、责任范围:
1. 合伙人应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位合伙人应就公司的事务负责,并承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 合伙人应当履行公司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活动,劳动力和财务状况等。
3. 合伙人应当尊重公司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物,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的经营方向。
五、终止条款:
1. 本协议可以在任意时候终止,但必须有双方同意,并明确终止的条件。
2. 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其他条款:
1. 合伙人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每月支付营业
餐厅合伙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权利义务:1.合伙人之间的关系;2.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3.合伙人投资的财务分配;4.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5.合伙人的管理权限和权力;6.合伙人之间形成的协议;7.合伙人在终止协议后的后续处理;
二、餐厅本身的管理:1.餐厅的运营;2.餐厅的营业收入;3.餐厅的财务状况;4.餐厅的员工;5.餐厅的食品质量;6.餐厅的环境卫生;7.餐厅的负债;8.餐厅的食品安全责任;9.餐厅的税责。
三、法律条款:1.签署合同的双方的合法身份;2.合同的签订、修改和解除;3.合同的效力和执行;4.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解决方式;5.其他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细节条款:1.通知义务;2.禁止行为;3.知识产权;4.保密义务;5.违约责任;6.其他细节条款。
五、其他条款:1.特别声明;2.其他双方认可的条款。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______,
经营地点为:_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作期限为 年,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起,至 ____年____ 月 ____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 ____年____ 月 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 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 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 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 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 合作人分工
一、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5、。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 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 存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
20 ____年____ 月 ____日
投资协议书是指投资活动中,投资人投资一定数额的款项获得被投方企业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份额,以期获得一定的收益分成。
为了明确投资方和被投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会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书,就投资价格、付款、投资方的特殊权利、被投方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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