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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怎么写的有效(外嫁女拆迁补偿判决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2-18 1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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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判决书是一种公文,由行政机关发出,通常用以确定行政事项的有效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应当包括:行政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的编号、案由、裁判日期、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裁判结果及处罚、依据等。

行政判决书怎么写的有效(外嫁女拆迁补偿判决书怎么写才有效)

1、行政判决书是一种公文,由行政发出,通常用以确定行政事项的有效法律文书。

2、行政判决书应当包括:行政的名称、判决书的编号、案由、裁判日期、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裁判结果及处罚、依据等。

3、行政判决书要求规范,明确表述,应当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都清楚地写明,使读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案情,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行政判决书应当由有关行政签字并盖章,才算有效。

判决书协议拆迁无效确认的注意事项:

一、引言

  拆迁补偿的决定书(以下简称“本决定书”)依据《中华共和国拆迁补偿法》(以下简称“《拆迁补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下列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当事人

  甲方:拆迁被征收户。

  乙方:外嫁女。

三、拆迁补偿事宜

  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拆迁补偿款项: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2. 甲方同意收取上述拆迁补偿款项,收取后不再对此款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四、其他约定

  本决定书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并且在拆迁补偿款项完全支付之日生效。

五、签字

  甲方:XXX 乙方:XXX

并于x年xx月xx日签字盖章。

判决书协议拆迁无效确认必要条款:

律师判决书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1. 拆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

2. 拆迁地点,具体地址;

3. 拆迁原因;

4. 各方受到影响的补偿金额,以及补偿的方式;

5. 物业的过渡安排;

6. 本次拆迁的时间安排;

7. 拆迁后的相关安全措施;

8. 其他相关条款。

最后,律师判决书应当经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印章,方可生效。

借条判决书上诉范本示例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判决书写错是否判决无效原告名字写上被告的名字?

我是律师不是法官,怎么看呢?从律师角度我是希望判决书越严谨越好,但是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判决书错误。

这个错误一般有三种吧。

一种是程序上的错误,比如去年我们在苏州某院的判决书,案号都给写错了,日期写错了。

另一种是内容上的笔误,只是写错了名称,比如我们青岛的原告,判决书结论部分是对的,但是内容和事实调查部分都是四川某公司。还有些笔误,笔误30万写错成30万万,跟湖南法院的类似。还有内容是写错了,比如我诉状里对之后的利息用了嗣后一词,法官引用的时候错写成了伺候。

前两种是可以补正的错误。

第三种是无法补正,不过一般法官和律师商量,我们都会同意改动,尤其是胜诉方和律师肯定是同意回收改正的,败诉方一般会找找麻烦,但是如果最终结论确实不利,也有些律师会死磕,实际上只是耽误程序拖延时间。比如遗漏了诉请,胜诉方为了尽快拿到钱或利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败诉方节省了费用,也就认了。

具体到新闻说的判决书,合议庭确实有点不负责任,判决书中涉及到很多严重的笔误,但是还不足以达到原告方说额300多处,诉讼请求写成诉请是约定成俗的表述,对名称很长的当事人简写也不,这些方面有点吹毛求疵。但是把涉案标的和金额写错真的属于低级错误,即使当事人不出来闹,法官也肯定会受处分。其他内容不影响实体权利,是可以通过裁定进行补正。

说句题外话,我做了7年诉讼了,从本市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外地基层法院、中院和省一级高院都出过庭。就我的感觉,各级法院的主导思想是不一样的,立场和法院的职能其实差距挺大的。之前知乎上有问题说,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吗?公开的说法肯定是。但是基层法院主导价值观是效率,基层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定纷止争案件,基层法院案件多任务重,处在纠纷双方争议冲突的第一线,国家司法系统对基层法院的要求也是尽可能在基层将案件了结,它的价值取向就不是公平正义,而是如何将案件压住,对基层法院的调撤率是有考核的。到中院一级,因为它的判决会对本地区产生普遍效力,法的价值考虑会多一些,但是又因为中院承担了重大案件一审工作,价值取向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义。中院的判决会逐渐显得更注重个案平衡。

一般省高院一级,优先考虑的是普遍适用性,对于案件结果说理会更加详细一些,但也不是说将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而是更多考虑案件判决后对本省同类同业案件的影响,会优先考虑可适用性。

真正将公平正义放在首位的反而是最高法院,当然也不是说为了公平、正义就可以不顾任何外部条件,只是说在全国层面,最高院才是那道控制阀,如果最高院失控,法律体系将遭受重大的冲击和伤害,最终导致全社会失序。

当然以上是我们考虑一般的,普遍的案件审理情况,枉法和裁判以及一方当事人明显是老赖的另当别论了。

回到湖南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在平时诉讼中,判决书出错的比比皆是,只要不是实体性错误,一般不会闹到不可收拾。基层法院的判决你去找错误,基本都能找出来,这也给一些当事人以口实,但说实话以基层法院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比例看,不出错才叫见了鬼。我对应的主审法官,但凡熟悉一些都能了解他们的工作数量,一年低于200件的我就没见过。普遍在每年审300个案件左右,这就意味着,平均1.7天就得审结一起案件,虽然我是律师,但我能理解法官的难处,尽量的将工作做全做好,为法官节省时间和工作量。

我们案件,很少接纯民事案件,尤其是当事人比较穷。不是偏见,就案值来说,穷人的案子案值很低对律师来说最终打赢没问题,但是顾不到本钱,但是对他自己来说,这个数额很大。我遇到过有劳动者为了540块钱的防暑降温费都要打到市中院的案件,对于我们来说,可能540块钱不算什么,但是对这个劳动者来说,这可能是他一两个月内手头唯一可能拿到的活钱。这种案件如果不是三个审级都拿到法律援助补贴,跟完案件简直痛不欲生。这类当事人当他决心选择法律手段维权,一是早就在行政系统面前被打击的头破血流,二是会有非赢不可的执念,这种赢不是胜诉就能解决,还要拿到手足额赔偿,对方还得低下头服软,通俗讲就是之前你对我爱理不理,现在让你高攀不起那种心态。这种效果,律师真心做不到,但对这类当事人,他好容易咬紧牙关花了钱,必然要物超所值,被随时支配的恐惧彻底治好了我的白莲花病。不接穷人案件是一个有效排除难啃案件的标准,法制体系真的是为有钱人设计的。

目前看,司法系统只能说是勉强维持,运转还是可以的,就是卡壳严重,所以我举双手赞成司法改革,但是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说实话我们法律从业者也都迷茫。现在的体系当然不是最好的,但起码可以应付当前需要,最怕越改越费劲。

所以说,在实务层面,其实没那么严谨,更多的是追求效率,比如当事人对外有1000万债权,如果当时能拿到,900万肯定是同意的。尽快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律师、司法共同最大公约数。实务案件中充斥大量的妥协、让步,最终目的是尽快的将纠纷解决,而不是像秋菊打官司那样,不是像我不是潘金莲里那样非要为了找个说法。如果全国都找说法,司法体系根本承受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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