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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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承诺书,是指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向保险公司签署的一份书面文件,用以准确表述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和购买意图。
二、内容:
1、投保人的基本信息:投保人的姓名、地址、等。
2、投保产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
3、确认:投保人确认其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明确的要求,且无异议。
4、签字:投保人签字确认本承诺书的有效性。
三、作用:
1、准确表述投保人的购买意图:通过书面文件,准确表述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和购买意图,避免双方因保险相关问题而发生纠纷。
2、有助于解决合同纠纷:若投保人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与保险公司不一致时,可依据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承诺书来解决合同纠纷。
一、意外伤害报销证明的内容:
1. 报销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 报销人在何时何地发生意外伤害;
3. 报销人的伤势情况;
4. 伤势是由何种外部原因引起;
5. 报销人已就此次意外伤害向何人/机构支付了总共多少医疗费用;
6. 报销人希望收到多少金额的补助。
二、承诺书的内容:
1. 承诺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 承诺人承诺按照上述意外伤害报销证明要求,向报销人支付多少金额的补助;
3. 如果承诺人未能按照承诺付款,将被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报销人收到补助金额之日止;
5. 本承诺书一经签署,即视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定义条款:
1. 投保单:指投标机构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意外伤害保险承诺所填写的投保单;
2. 保险期间:指从投保单签署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的期间;
3. 保险人:指投保单上注明的保险公司;
4. 被保险人:指投保单上注明的投标机构或其受托人;
5. 保险金额:指投保单上注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6.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投标机构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7. 保险标的:指投保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保险责任:
1. 保险公司按照投保单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
2. 保险公司负责给付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修理费用、残疾补助费用、死亡补偿金等;
3. 保险公司不承担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4. 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三、免责条款:
1. 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形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行政的行为;
(2)被保险人自身过失或违反法令;
(3)被保险人参加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或行为;
(4)被保险人或醉酒;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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