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最新合同> 正文

校外住宿申请书有效期怎么写(学生承诺书有效期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2-02 02:30:19
  • 55
导读: 有效期的写法一般是:本申请书自即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

校外住宿申请书有效期怎么写(学生承诺书有效期怎么写)

有效期的写法一般是:本申请书自即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止。

培训承诺书校外艺术的注意事项:

学生承诺书有效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以是一年或者三年;如果是给学生的承诺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写法可以这样: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如果是给老师的承诺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写法可以这样: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培训承诺书校外艺术必要条款:

一、定义

1. 培训项目:指甲方作为培训机构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的培训项目;

2. 培训服务:指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的培训服务;

3. 培训费用: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培训费用;

4. 培训成果:指甲方在培训服务过程中,乙方取得的培训成果;

二、培训服务内容

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培训项目的培训服务;

2. 甲方接受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并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培训服务;

3. 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后,甲方应尽快开展培训服务,保证培训服务的质量;

三、培训成果

1. 培训成果的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

2.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或者传播培训成果;

四、质量保证

1.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并按照乙方要求完成培训服务;

2. 乙方对培训服务有任何异议,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服务质量;

五、其他

1. 本补充条款与原培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增补;

3. 本补充条款的任何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学生校外安全承诺书范本示例

(一)

本次外出前学校已对本人进行相关安全教育,本人郑重承诺在外出期间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严守纪律,若出现意外事故和伤害,由本人负责,特作如下承诺:

一、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活动,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集体外出活动期间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或公司规章、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做文明人、讲文明话、干文明事,自觉维护学校和大学生形象。

三、尊重当地群众民俗习惯,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爱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四、自觉服从带队教师的安排,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许随便议论活动单位的有关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带队老师提出,由带队老师反映。

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集体活动,不单人擅自行动,出现意外事件及时向带队人报告。

六、遵守安全教育会议提出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尊敬师长。

七、不酗酒、聚众斗殴和涉足娱乐场所,不进行攀岩、探险、私自下水游泳等危险性活动。

八、保证不擅自脱离队伍,一定按时随队返回学校。

九、注意饮食卫生,不饮食过期、变质食品和饮料等,以防疾病发生。

十、不带火种进山,预防火灾发生。

十一、自愿承担不遵守上述承诺或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此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另一份由活动组织者保留备查。

承诺人签名(全体外出人员):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本人是系班学生,按学院“学生在学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学校外住宿,特慎重承诺如下:

1。提供的在学校外住宿的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真实可靠。

2。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与学生身份不符的事,不从事任何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3.学校已经向我详细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我本人应承担的责任,我承诺将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一旦发生各类伤害事故,将根据(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4、如果我的居住地点发生变化,我将立即向学校报告居住房屋的详细地址、有效。

以上内容经本人、家长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承诺书未尽事宜,遵照(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居住地址:_________

电话:

学生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长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

本人是武汉大学第二临床学院级专业学生,学号,身份证号。按学院“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申请在校外住宿,特慎重承诺如下:

1、提供在校外住宿的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真实可靠。

2、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居住社区管理。

3、保证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的教学活动和各类集体活动,服从学校学院相关安排和管理。不做违反学生身份的事,不从事任何损害学校学院形象的活动。

4、如果居住地点或发生变化,本人将立即向学院报告。如遇紧急情况本人将及时向当地及学院报告。本人应与班级同学经常保持联系,并且每两周向辅导员老师汇报近期学习生活情况。

5、学院已经向本人及家长详细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本人应承担的责任。本人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将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以及因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事故,其后果完全由我本人及家长承担,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学院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经本人、家长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承诺书未尽事宜,遵照(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居住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校外培训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第三条 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八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第十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十四条 机构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负责解释。

 
 
  • 3457人参与,13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