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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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协议
一、前言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定义
1. 农民工:指符合《中华共和国农民工保护法》规定的劳动者。
2. 工资:指农民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成的劳动所收取的报酬,以及甲方应当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及时准确地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期支付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3. 甲方保证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
2. 乙方如有特别情况需要改变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需向乙方赔偿损失。
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需向甲方赔偿损失。
六、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七、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
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变更或无效,不影响
一、农民工保证金退还条款:
1、农民工作业完成后,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全部退还。
2、如农民工发生经济责任,甲方有权以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数额全部或部分抵扣乙方的损失。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要求后,应及时将乙方支付的保证金退还乙方。
4、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特此声明!
农民工保证金退还条款:
一、 甲方经乙方所在单位同意,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应当向乙方所在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金额)元。
二、 乙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甲方应于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将乙方所在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三、 保证金全额退还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
1、不转包或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2、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3、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聚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4、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引起劳资纠纷,并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江阴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
5、此承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总承包企业向江阴市建设局做出承诺。
特此承诺!
承包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固话: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固话:________________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由于国家未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定类似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多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实施方案,在缴存主体、提取比例、缴退程序等设置上都有所不同。作为保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形式,其开工前收取的特征能够起到防欠薪于未然的作用,其竣工后退还的特征结合较高的金额却也带来了施工企业投资成本及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增加。近年来,各地在平衡欠薪防治与企业减负方面有较多创新措施,其中,差异化管理、立异化缴纳表现的尤其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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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依据2013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提出的“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工资金缴纳办法”以及2016年《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实行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一方面因企业有无发生拖欠情况而不同,另一方面也与企业信用挂钩。地方政策一方面依据拖欠情况分等级制定了缴存比例,如江苏省前2年内未发生欠薪行为的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欠薪行为的按3%缴存、曾因欠薪引发的按4%缴存;安徽省对于非重点工程项目的减免幅度更大,前一年未拖欠的按0.5%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的按0.4%缴存,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可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地方政策另一方面也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调整了缴存标准,如山西省太原市对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近一年内存在转分包等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免予缴存、按20%缴存和按50%缴存的优惠政策。另外,福建省龙岩市还特别要求:近三年内有1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或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事实上,与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相统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龙岩市的做法属于保函差异化管理的形式之一,此外还有青岛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中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费率,北京市也明确企业三年内无欠薪记录的可免办工资保函,而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不仅需补办保函,保证额度也直接翻倍。
整体看来,各地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执行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旨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相应的,这些差别化因素也体现为工资保函的费率调整系数。此外为完善建筑工人管理,还有地方结合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差别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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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立异化缴纳
在差异化管理之外,各地还针对农民工工资的缴纳形式、缴纳单位、缴纳监管等进行了革新。创新缴纳形式,以保险保函、银行保单、担保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存,可以直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如吉林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方式的通知》规定有能力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继续现金缴纳,而较为困难且信用优良的企业可用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纳;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提出的“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针对的也是现金保证金带来的现金流紧张、周转压力大问题。创新缴纳单位,以企业保证金代替项目保证金,能够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存储不同额度的工资保证金;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也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两地皆是以“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方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另外,北京市还设立了“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的缴纳标准,落实了总承包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分包单位的主体责任。浙江·州·柯城创新缴纳监管,以协同监管代替单一监管,能够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诚信约束与欠薪防治体系。如广西首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通过劳动监察信息系统与银行资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了缴存方、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三方参与的保证金监管闭环;广东也拟引入工会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监督,通过在评优评先方面奖惩发挥制度更大作用。
各地实行的差异化管理及立异化缴纳,一方面在治理欠薪和减轻负担之间趋向平衡,另一方面也更好发挥出了保证金的义务履行保证功能。长远来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形式、金额及主体还有优化空间,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政策引导,另一方面也应发挥市场力量,逐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早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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