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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转让条款范本:
第一条:定义
1. 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权利”):指由发牌方发放的,允许被许可人在某一领域内按照特定规则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2. 转让:指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人取得对特许经营权的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
第二条:转让
1. 发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将其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接受转让。
2. 被许可人应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其特许经营权进行合法使用,不得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
1. 受让人应尽到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持特许经营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2. 受让人通过转让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3. 受让人同意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特许经营权的损失和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1. 发牌方应将被许可人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且同时提供有关文件,作为此次转让的有效证明;
2. 受让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3. 受让人应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使发牌方及时准确地登记转让情况。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双方签订本合同所在地的人
特许经营转让条款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时间、范围和内容;
2、双方在特许经营转让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特许经营权的转让期限;
4、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后,原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5、特许经营权转让时应当缴纳的费用;
6、双方在特许经营转让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方式;
7、双方在特许经营转让后的其他事宜。
一、特许经营转让条款:
1、定义:特许经营转让是指由特许经营企业与受让人之间就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协议。
2、转让标的:甲方特许经营企业向乙方受让人转让X项特许经营权。
3、转让价款:乙方受让人向甲方特许经营企业支付X元作为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款。
4、权利义务:
(1)甲方特许经营企业应在转让日期前自行清理和交付特许经营权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和资料。
(2)乙方受让人应当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给甲方,并承担特许经营权的维护义务。
5、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转让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争议解决:本转让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并由当事人的协商或者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7、其他条款:双方可在本协议中另外约定其他条款。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甲方是指_________!!
1.2乙方是指_________!!
1.3总体资产是指_________厂总资产,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4转让标的物见第三条。
1.5合同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而所达成的本文文件,即由双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而签订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1.6水处理费是指甲方在现行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标准向乙方支付的水处理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二条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本次转让的标的物是_________厂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为保证受让者能正常经营,甲方把该厂完整的资产移交给乙方。资产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_________厂固定资产净值(所有建筑、构筑、绿化、设备等)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厂帐面的流动资产数共_________元;所有资产清册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历年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相关手册资料等。厂区范围内的土地,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转让方式及期限
本次转让以_________方式进行,由甲方把转让标的物转让给乙方,转让的经营运作期限为________年(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转让总价格以甲方所聘的评估机构于________年所评估的_________厂净资产价格为准(双方重新聘请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共为币_________元。并以此为实际转让价格,即为币_________元。在正式签订合同生效且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的转让价格款。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对转让标的物是按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满________年的经营期后甲方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方式和条件无条件收回所转让的标的物。
6.1.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并监督乙方按质按量处理水。
6.1.3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对水处理的情况,并对不合格的处理水质情况有权进行适当的处罚。
6.2.1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具有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法合理。
6.2.2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所移交的资产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的权益,并未侵害资产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2.3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出水标准。
6.2.4甲方向乙方承诺依本合同规定,协助乙方完成本次转让的有关审批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以及有关的证照手续。
6.2.5甲方承担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有关职工补偿费用。
6.2.6甲方向承诺乙方于每月_________号前(公历),将前一个月已处理的水的处理费用划拨至乙方指定帐号,具体操作如下:甲方和乙方应签订水处理合同,合同中应保证乙方能按时收取水处理费的条款。收费的保证可采用以下方式:甲方所有的水收费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由甲方、银行和乙方三方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帐号中拥有第一优先权来划走作为水处理费中的款项。上述账户的资金保证必须是干净没有抵押的。
6.2.7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因水处理运营和收费等而产生联系的各方的关系;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处理水范围内的市政水管网,并确保进入乙方水处理厂的水符合有关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数量。
6.2.8甲方应确保乙方能享受到市政及环保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争取其他的优惠政策。
6.2.9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转让资产中的债权问题。
6.2.10甲方保证在乙方服务区域排水系统管网的配套条件完好。
6.2.11甲方承诺该厂的扩建工程和_________厂工程由乙方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
6.2.12甲方承诺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6.2.13甲方承诺保持_________厂目前的国家和地方收费标准和免税政策不变,如有变化,则相应调整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以使乙方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
6.2.14甲方免费提供指定泥填埋场,填埋地点在前________年内应位于水质净化厂_________公里范围以内,以后应位于其20公里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运输费由项目公司承担。若填埋地点超出上述距离,则超出范围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6.2.15若_________无法提供免费的填埋场地而令项目公司增加泥处置成本,则该项增加的成本应由甲方承担,每月予以补偿,并通过水处理费专用账户与水处理费一起支付给项目公司。
6.2.16鉴于_________厂的设计中没有除臭装置,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按照移交前所执行的标准运行,不考虑除臭的问题。但由于法律的变更或其他的原因而要对泥惊醒除臭,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增加投资和/或增加运营成本,则相应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补偿,并通过调整水处理费来实现。
6.2.17对于生产中的泥处理,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目前所执行的标准执行。若由于政策和法律的变更或甲方的要求,需要提高处理标准或其他要求,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增加投资和/或增加运营成本,则相应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补偿,并通过调整水处理费来实现。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拥有对_________厂的完全使用经营权,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拥有完全自主经营的权力,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建立自主的经营管理系统,合理行使生产经营的经营管理自。
7.1.2乙方有权按时足额收取合同规定所应得的水处理费。
7.1.3在保证运行质量和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乙方的经营不受外来行政的干预。
7.1.4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自主优化人员设置和依照劳动法规定制定分配原则及奖惩、辞退、招聘员工。
7.1.5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有权对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并作更新和技术改造,由此所增加的容量纳入原厂容量,并按新的容量作为可用容量来核定生产能力。
7.1.6经营到期后,若甲方重新向外转让经营权,乙方有优先选择权。
7.1.7乙方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书下的权利、权益和义务。如果需要转让,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无理拒绝。
7.2.1乙方保证具有合法而独立的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受让资产所生产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具有受让甲方所转让资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7.2.2乙方向甲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及其相关各项文件未违反现行法律或其现存的契约或其他义务。
7.2.3乙方必须依法、守法经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7.2.4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文规定,并保证水的处理能力达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约定。
7.2.5乙方在受让转让资产后,_________厂的现有人员由乙方全部接收,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7.2.6乙方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证照和文件。
7.2.7乙方承诺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承担该厂的扩建工程和_________区厂的新建工程。
7.2.8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把_________厂交还给甲方,并确保交还给甲方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第八条转让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运行标准:根据_________厂的原有设计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期内,执行其在移交前的运行标准,即是以下的标准: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或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降低了_________排水公司水供应的水质标准、提高了项目公司排放水标准或要求增加泥消化系统等而改变了运行标准,从而导致项目公司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项目公司有权提出改变本协议的条款,以使其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甲方在合理条件下不得拒绝。
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或其发起人提前对_________水处理厂生产设施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考察和检验,_________排水公司应为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考察结果显示_________水处理厂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如达不到_________吨/日处理水能力或不能稳定连续运营,以及达不到现行排放标准等,则应由甲方自费进行修复。
甲方和乙方应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后立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得项目公司合法获得_________厂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产权证书。双方按合同附件所列的资产、资料等清单进行移交,同时进行人员的接收,乙方同意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新的劳资关系后接收原_________水处理厂的全部员工进入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正式接收_________水处理厂后_________个月作为资产的接收运行考核期,在此期间内如发现属于接收前水处理设施存在重大缺陷使处理后出水未达到附件的要求,_________排水公司须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13.1收费的标准:在合同经营期内,在现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分四个阶段按不同的标准收取水处理费:_________!!
13.2收费的途径:在特许期内,乙方应于每月结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上月实际水处理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核对结果。甲方对此应予全力配合。甲方应在其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确认的结果与最低水保证量所得出的结果的较大者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乙方在收到相关的款项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部门规定的。
13.3收费原则:甲方应按水处理合同中的最低水供应量保证条款。每月至少按设计能力100%的标准向乙方免费提供水。如果提供的水量低于此标准,甲方应按此标准计算的水量及水处理收费价向乙方支付水处理费;超过设计能力100%的,超过部分支付水处理变动成本,其余部分按水处理收费价支付水处理费。
13.4支付:双方应与托管银行正式签署水处理费托管账户协议,所有的水收费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上述账户的资金保证必须是干净的,投资方拥有第一优先权来划走作为水处理费中的款项,以确保乙方能及时获取其水处理费收入。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应按本协议附件1和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号。
13.5水处理费的支付:在特许期内每个日历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水处理费,水处理费应完全以币支付。
13.6收费调整:价格可以根据物价因素变化而作阶段性调整(每年一次),从第________年开始计算,但只是从第________年后作出累计执行,以后每年调整一次,调价公式附后。
第十四条进出水超标的处理_________!!
15.1甲、乙双方应该尽力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应义务条款,则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15.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约定转让价格的_________%。
15.3若由于甲方毁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除执行15.2条款外,甲方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加按日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还给乙方。
15.4乙方逾期支付转让金,超过_________天按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滞纳金。
15.5乙方无不当理由对设施连续_________天停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6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水处理费,超过_________天,每日按违约金额万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连续_________个月未能支付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付清欠款及滞纳金外,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5.7一方违约在先,可以成为另一方的有关联的后违约的免责理由。
16.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6.1.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封锁、禁运、法令或其他行为。
16.1.2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16.1.3核辐射、毒气以及、动和其他人为因素的。
16.1.4合同双方认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6.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程度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对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16.4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尽快履行义务。
16.5若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16.6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7.1本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认真磋商的结果,双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17.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17.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修改
18.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8.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使甲、乙双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18.3乙方若由于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或连续两季度未完成合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18.4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干预乙方的经营运作,使乙方无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8.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8.6对本合同的条款作任何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8.7本合同在特许经营期满时自行终止。
19.1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条文文件以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19.2除本次资产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
式向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20.1因本合同而致甲、乙双方相互之间的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20.2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20.3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本合同按《中华共和国民法典》解释。
21.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1.3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
22.1本合同与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甲方将资产转让给乙方而达成的全部和唯一合同。本合同与特许权协议不符之处,以特许权协议为准。
22.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作为合约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进水标准;出水标准;资产清单。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经营记录;
(十二)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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