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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伤赔偿协议书应当由受伤人或其监护人和赔偿人签订,并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上签字注明。
2、受伤赔偿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伤人的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赔偿人的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受伤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受伤部位等情况;
(4)受伤事件的原因、责任归属等;
(5)受伤人所得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金额;
(6)双方对本协议的确认及签字;
(7)其他有关事项。
3、受伤赔偿协议书有效的前提是:
(1)受伤人或其监护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受伤人在鉴定之前已将受伤事件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赔偿人;
(3)受伤赔偿金额的核定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4)赔偿协议书应当由受伤人或其监护人和赔偿人签订,并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上签字注明。
一、值班受伤赔偿协议书的有效性
1.值班受伤赔偿协议书是指由受伤值班人员和受托单位订立的关于受伤值班人员因工作而受到伤害,受托单位应当赔偿受伤值班人员的受伤赔偿协议书。
2.值班受伤赔偿协议书有效的前提是:
(1)受伤值班人员为合法劳动者,且受伤是在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时发生的;
(2)受托单位有明确的赔偿义务;
(3)受伤值班人员或受托单位未违反协议规定;
(4)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情形;
(5)受伤值班人员和受托单位都认可协议书内容,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签订。
三、值班受伤赔偿协议书如何写
1.值班受伤赔偿协议书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受伤值班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
(2)受伤的具体情况,包括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等;
(3)受托单位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工作损失补偿金等;
(4)受伤值班人员和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5)受伤值班人员和受托单位的签字、日期等相关信息。
2.值班受伤赔偿协议书的格式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伤赔偿协议书的编写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题:首先要写出本协议书的题目,明确涉及的事项,如“受伤赔偿协议书”;
二、当事人的身份: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以便在有纠纷时能够找到当事人;
三、事实:详细说明受伤事实,包括受伤时间、地点、受伤类型、受伤程度、受伤原因等;
四、责任:要明确责任归属方,如甲方承担的主要责任、乙方承担的辅助责任等;
五、赔偿金额:要明确赔偿金额及其组成,如因受伤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
六、支付方式:要明确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
七、其他条款:还要添加一些其他必要的条款,如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的法律效力等。
最后,协议书应当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加上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签字日期等信息,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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