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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农村宅基地:指符合《中华共和国宅基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使用权。
二、不予处罚条款
1. 对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处罚。
2. 对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符合宅基地管理法规定的,不予处罚。
3. 对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宅基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适当的处理。
(一)协商协议的内容应明确,不能空洞无物。协商协议应该包括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违约责任、变更权限和转让权限等重要条款;
(二)协商协议应注明各方身份,如乙方所有者、甲方占有者、其他利益受益人等,以确保各方身份的真实性;
(三)协商协议应明确定义使用权的期限,以及两方在使用期间的维护义务;
(四)协商协议应明确变更权限的范围及流程,以确保乙方的权益;
(五)协商协议应明确违约责任,以便两方在履行协议期间的争议处理;
(六)协商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备案中,以正式生效。
农村宅基地官司证据的书面形式应包含以下几点:
1. 宅基地的存在:应证明宅基地的存在,如登记证明文件、地图、土地所有权证明等。
2. 所有权归属:应证明宅基地所有者的身份,如房东的身份证明、公证书等。
3. 合法性:应证明宅基地的合法性,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拆迁协议,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等。
4. 使用权:应证明宅基地的使用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宅基地租赁合同,宅基地使用权补充协议等。
5. 权利冲突:应证明宅基地权利冲突的情况,如建设用地批文,非法占用土地告知,拆迁通知书等。
6. 维权行动:应证明宅基地维权行动情况,如函、诉讼文书、活动等。
转让方:_______ (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_______ 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_______ 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_______ 币整。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币__________元整。
六、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即赔偿 元整。1年以后违约以每年15%递增,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不满一年算一年,满一年不满二年算二年。以此类推。即:赔偿金额=原金额*2*(1+15%)^n。n=转让年限-1。举例如下:成交金额确定为100万元,第二年原房主反悔了,违约金=100万元*2*(1+15%)^(2-1)=230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乙方无责。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口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
十一、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证明人: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宅基地不可以签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签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受让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当地标准,转让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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