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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应用规定的法律:产后修复的合同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
2、写明合同的标的:产后修复的合同中应写明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服务的类型、费用、时间、地点等内容。
3、确定权利义务:产后修复的合同中应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甲方有权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有义务提供合格的服务等。
4、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以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5、其他条款:此外,还应适当补充其他条款,如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地坪漆修复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甲方(委托方)、乙方(承接方)
二、合同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合同标的: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的地坪漆修复工作。
四、修复内容:
1、乙方负责地坪漆施工,清理地面杂物,清洁表面,处理表面破损或起皮等问题,并上漆基层;
2、乙方应确保施工的地坪漆的质量,并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3、乙方负责维护施工后的地坪漆,维护地坪漆的长久使用;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五、协商程序: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付款的,每迟付一天,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完成施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3、如甲乙双方违约,发生争议的,双方均有责任;
七、合同变更: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质保期限:
1. 承包方对所提供的工程修复服务及施工结果向甲方承诺质量保证,质保期限为正式竣工日起至__年___月___日(以下简称“质保期限”)。
二、质量保证范围:
1. 对施工结果的质量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现场作业质量和安全);
(2)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计划要求,是否符合施工标准;
(3)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施工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型号,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施工质量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是否能通过检测指标的测试;
(5)施工结果是否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验收;
(7)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
三、质保义务:
1. 在质保期限内,如果施工结果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由乙方补贴。
2. 乙方在质保期限内,及时响应甲方的修复要求,同时乙方必须负责甲方的安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退伙分为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主要是因法律规定事项出现而退伙。在此主要阐述一下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有两种: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存在一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1)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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