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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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三方协议:指由毕业生(Graduate)、就业单位(Employer)和学校(School)共同签订的有关就业及相关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2. 毕业生:指经学校正式授予学历证书并已经离校毕业,并在三方协议中签字确认的毕业生。
3. 就业单位:指在三方协议中作为用人方的就业单位。
4. 学校:指在三方协议中作为毕业生毕业学校的高等学校。
二、违约责任
1. 如果毕业生未按照三方协议的规定执行自己的义务,被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就业单位未按照三方协议的规定执行自己的义务,被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学校未按照三方协议的规定执行自己的义务,被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赔偿
1. 如果毕业生或就业单位或学校违约,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 违约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条件。
3. 违约赔偿金额以币计算,由违约方承担。
四、其他条款
1. 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毕业生、就业单位及学校应当遵守本协议的所有约定及条款。
2. 如果出现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止。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毕业生三方协议增加条款:
一、学校(以下简称“甲方”)、毕业生(以下简称“乙方”)和家长(以下简称“丙方”)就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的行为责任进行协商,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应负责教育乙方,保障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的身心健康,帮助乙方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培养乙方的社会责任感,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
三、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校规校纪,尊重老师,尊敬师长,接受甲方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学习,不得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财产。
四、丙方有义务给予乙方充分的关爱和支持,促使乙方健康成长,在乙方学习期间,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教育任务,加强对乙方的管教和监督,做到对乙方的行为责任有所追究。
五、乙方若有违反甲方校规校纪的行为,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本协议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即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特此签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三方就业协议有助于保障应届毕业生的权益,但要想起到保护作用,三方就业协议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写出有效的三方就业协议,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内容应包括:甲方(应届毕业生)、乙方(雇主)、丙方(学校)、就业安排、就业内容、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等。
2、协议中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使双方认识到协议的约束力,并依法执行。
3、协议内容应当合乎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当地部门的规定,也不应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
4、签订协议时,应该有书面形式,协议中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以确认协议的真实性,丙方应附上学校印章,用以证明学校的身份。
5、协议若与其他协议有冲突,以最新签订的协议为准,其他协议自动失效。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使三方就业协议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保障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一、毕业生暂缓就业时间为20xx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的档案委托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毕业生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毕业生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应每月一次向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毕业生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毕业生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毕业生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如毕业生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接收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毕业生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毕业生承担一切责任。毕业生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请毕业生通知用人单位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阅;广州以外地区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借档审阅手续。(注:借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毕业生不办理,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档案转回毕业生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毕业生有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无关。毕业生被劳动教养或犯罪究刑事责任的,省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毕业生个人承担。
九、逢周二、五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粘贴有与档案一致的条形码),省就业指导中心委托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署,省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协议书自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省就业指导中心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省就业指导中心,此协议无效)。
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一般就业协议书也会在劳动合同生效时,而终止其效力。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6.劳动报酬。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培训、保守秘密;
9.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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