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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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分包合同(Subcontract Agreement)是指主合同当事人间由于原因而同意将部分工作任务或权利义务委托给另一方完成的,并在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中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2.分包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应在经过双方认真磋商的情况下签订;
(2)分包合同应合法、明确、具体、完备;
(3)分包合同应尽量避免模糊不明的条款;
(4)分包合同应确认清楚各方责任、义务、权利和报酬;
(5)分包合同应细致全面地描述分包内容;
(6)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期限;
(7)分包合同应约定质量标准和结算比例;
(8)分包合同应规定通知、违约、解除、管辖等条款。
二、正文
1.收付款条款:
(1)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分包工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内容进行开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
(3)乙方应按照甲方约定的规定办理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质量标准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分包工作;
(2)乙方必须保证分包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3)乙方应对分包工作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做出补救措施。
3.违约责任条款:
(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分包工作,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发生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
一、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的编写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把握好形式文字,以便使用方便;
3、要求明确、可执行;
4、明确有关双方权利义务;
5、突出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
二、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的编写内容: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2)甲方应尽力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3)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乙方的相关资料;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甲方的劳务费用;
(2)乙方应尽力保证技术分包服务的正常进行,并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要求进行配合;
(3)乙方应负责技术分包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甲方人员的安全;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以上是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怎么写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内容及执行约定认真履行,如有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承诺按照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我国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3、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不得利用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费,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费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5、劳务分包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就本合同的延期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对本合同及附件的修订、补充和变更,均需要双方书面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所有事宜另行约定的,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乙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园林绿化劳务工作,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将______小区园林绿化相关工作承包给乙方,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园林绿化工作。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男工:_______元/天,女工:_______元/天,工长:_______元/天,车辆:_______元/天。
2、农忙或用工紧张时期劳务费比照市场价格支付工资,之后恢复原先价格。
3、劳务费按月结算。劳务费中含各种保险费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图纸规划要求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标准和美观要求。
五、甲方责任
1、甲方派出人员指导相关工作如何施工,提供必要的专业工具。
2、按时支付劳务费及税款(劳务费用总额______%)。
1、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负责人员有权辞退。
2、乙方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为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工作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如何责任。上下班途中出现任何交通安全事故乙方承担责任。
3、严格遵守劳动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需向甲方负责人员请假,服从甲方负责人员领导,听从指挥,工作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业务,安全生产培训,掌握工作要领,不违章作业,工作中主要安全,由于违章作业造成身体损害责任自负。
4、在施工工作中,不酗酒、不、不打架斗殴,如有违反当即辞退,因上述原因造成身体伤害责任自负。
5、若有借用甲方的工具等,要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损害照价赔偿。
6、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对用工人员数量的要求。
7、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指定的任务。
1、甲方按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劳务费,延期给付的按规定支付乙方利息。
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人员施工,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有权追究责任,减付劳务费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________仲裁机构裁定或通过诉讼解决。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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