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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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遗嘱的有效性
1.定义:老年人遗嘱指老年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能对自己的财产和地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给予他人特定的权利或福利,以及使自己的财产和责任在死后由其他人处理。
2.老年人遗嘱的有效性:在中国,老年人遗嘱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中华共和国人身权益保护法》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才能有效。
(1)老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法律规定,其遗嘱可以成立。
(2)老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遗嘱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成立。
(3)老年人遗嘱必须书面形式,不得有任何虚假或不良内容,而且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有效。
三、总结
综上所述,老年人遗嘱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老年人遗嘱必须书面形式,不得有任何虚假或不良内容,而且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有效。
1、遗嘱必须由写遗嘱人(中老年人)本人亲自书写,不得委托他人。
2、遗嘱应当在法定形式下完成,应当由写遗嘱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是受遗赠人及其近亲属。
3、遗嘱应当明确指明受赠人的名称及遗赠的财产,以及有关遗赠的条件或者限制等。
4、遗嘱要明确写明写遗嘱人的身份,如姓名、出生日期、住所等信息,以便正确识别。
5、遗嘱应当在公证公证,至少有两名见证人,可以加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老年人正式写遗嘱的前提条件
1.年满18岁: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五条,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独立作出民事行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由其监护人作出限制民事行为。
3.精神健全: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精神失常的自然人。
二、老年人正式写遗嘱的形式要求
1.遗嘱应书写在独立纸张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书面形式向继承人或受赠人作出遗嘱,遗嘱应书写在独立纸张上。
2.遗嘱应由制定人本人签字: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六条,遗嘱应由制定人本人签字,如果制定人无法签字,应有其他人代为签字,并由制定人在签字处签字或者画押。
3.遗嘱应注明有效日期: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六条,遗嘱应注明有效日期,即便有效期过了,也可以撤销,但是不能自动失效。
三、老年人正式写遗嘱的内容应该包括
1.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应该注明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
2.遗赠的主要内容:如果有遗赠物,应该详细描述遗赠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3.遗嘱的有效期限:应该注明遗嘱的有效期限,以便回顾遗嘱有效性
中老年人幸福感调查报告从本次的调查中可以看出,中老年人对于幸福的定义着重放在了家庭是否和谐,家庭成员是否健康上,当然,也有少数已退休的中年人将自己的幸福放在了与人交往和休闲娱乐上。而对于子女的孝举,大多数人认为是看望,关心和理解父母。大多数中年人的心智,能力以及事业都处于人生的最高峰,同时,他们也承受着比其他年龄阶层的人更大的责任,对于子女的教育,对子女生活学习的供给以及对老人的赡养。这也使得他们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而且,大多数中年人正处于更年期,脾气变得更加暴躁,更加不自信。所以他们更需要家庭给予关怀与鼓励,从家庭中得到温暖快乐来缓解自己的压力。老年人对于幸福的看法主要集中与两个方面,一是在于全家人的健康和团聚;二是与同龄人一起娱乐交流。老年人与中年人相比,没有家庭的负担和工作上的压力,他们有更多的时间用于休闲和娱乐。而且由于老年人年纪增大,身体变弱,他们很在意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另一方面,子女常在外工作,老年人更加希望子女能多回家看望、关心老人。
关于中年人的建议,一是要合理安排自己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劳累之余也要多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二是要注意心理健康,如果有压力或者困惑不能排解可以选择咨询心理医生;三十多与家人交流,这样既可以排解压力又可以促进家庭和谐。对于老年人的建议,首先,老年人更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所以要合理安排自己的饮食、睡眠、锻炼的规律。而心理方面,一般来说,老年人心理状态要比中年人好,所以这里我更想建议老人的子女能如老人所愿多看望老人,关心老人。
一、老年夫妻财产公证需要的证件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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