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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诉讼书怎么写才有效(离婚后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写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20 03: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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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拆迁安置诉讼书的开头用明确的语言介绍诉讼的背景,提出诉讼请求。

拆迁安置诉讼书怎么写才有效(离婚后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写有效)

一、拆迁安置诉讼书的开头

1.用明确的语言介绍诉讼的背景,提出诉讼请求。

2.介绍相关的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和文件。

3.提出诉讼请求的细分条件,以及证明诉讼请求的充分依据。

二、拆迁安置诉讼书的主体部分

1.介绍拆迁安置发生前后的历史和情况,包括被拆迁安置者的基本情况及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2.具体阐述安置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以及拆迁安置的不当行为。

3.陈述安置者的诉求,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三、拆迁安置诉讼书的结尾部分

1.总结诉求,对拆迁安置不公平待遇作出详细的总结。

2.给出理由,加以说明诉讼请求的正当性。

3.提出证据,完整、权威、真实的证据以证明诉讼申述的依据。

享受住房安置征地拆迁证明的注意事项:

离婚后拆迁安置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对拆迁安置的决定:双方都同意实行拆迁安置。

二、双方对拆迁安置的具体方案:双方明确拆迁时间、拆迁费用、拆迁内容及其他有关事宜。

三、双方财产分割安排:双方明确双方财产的分割安排,如是否采取“共同所有”制度或者划拨制度,以及具体的划拨处理方式;

四、其他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拟定其他有关拆迁安置的条款。

最后,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应该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认符方的要求,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享受住房安置征地拆迁证明必要条款:

本人没享受住房承诺书:

一、本人声明,就本人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未能享受住房,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承诺将克服困难,尽快准备住房,以满足本人的居住需求。

2. 如果本人无法安排住房,本人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措施为本人提供住房,以满足本人的居住需求。

3. 本人保证将尽力减少因未能享受住房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4. 本人同意,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承诺书约定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声明,本人对本承诺书的所有约定予以确认,不可撤销,本人将按照本承诺书的约定履行本人的义务。

特此承诺!

签字: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我公司、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大包干形式,由乙方负责拆迁时围墙等工作。

一、拆迁安置工作项目

1、开会丈量、计算、谈协议期间费用包括如下:

①工作人员伙食、招待费用;

②交通油料补贴费用;

③村组工资;

④征地人员加班补助工资等。

2、遗留问题处理、拆除房屋、平整场地、砌好补征号用地周边的简易围墙。

包括如下:____________

①工作人员伙食、招待费用;

②车辆、油料补助费用;

④拆迁人员加班补助工资;

④拆除房屋;

⑤补征2号用地范围内场地平地;

⑥补征2号用地周边砌好2米高简易围墙;

⑦拆迁房屋户主的搬家费用。

二、包安全无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

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完成全部拆迁安置工作项目的包干经费为壹佰叁拾贰万元整万元整。

用地红线内所有房屋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办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扩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

六、房屋前、后及现场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征收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进行。现评析如下:

行政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情形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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