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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临时用地协议怎么写才有效(河北省提供首套房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26 10: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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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下文统称“被用地”)暂时出租于甲方(下文统称“承租人”),以作某项特定用途。被用地面积XXX亩,位于XXXX,用地期限为XX年。

农村土地临时用地协议怎么写才有效(河北省提供首套房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

一、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下文统称“被用地”)暂时出租于甲方(下文统称“承租人”),以作某项特定用途。

二、被用地面积XXX亩,位于XXXX,用地期限为XX年。

三、甲乙双方确定,本用地协议期限届满时,甲方须于XX年XX月XX日前归还被用地,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甲乙双方确定,甲方使用被用地期间,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保护、维护被用地,不得滥种、滥伐、滥捕、滥收,不得国家的森林资源,不得原生态环境,不得影响当地的正常生活,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法规。

五、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期间,甲方使用被用地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任何分成权利。

六、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条款,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批准书河北省用地应包括的条款:

一、河北省提供首套房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购买房屋信息: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等;

3、承诺内容:申请人承诺不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拆迁、注销登记或者其他任式转移所购买的首套房,并在购买首套房后一年内不得购买第二套房;

4、责任范围:未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如违反上述承诺,申请人应当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首套房购买补贴办法》处理;

5、其他条款:此承诺书一经签字,即视为有效,不得撤销。

二、申请人在签订河北省提供首套房承诺书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2、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

3、遵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规定;

4、按照本承诺书规定的承诺,如实表示和履行购买首套房的承诺;

5、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约定的,应当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首套房购买补贴办法》处理;

6、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和贷款利息;

7、及时补充、更新购房相关信息。

批准书河北省用地注意事项:

一、协议主体

1.双方同意:甲方(河北省教育厅) 乙方(特岗教师)

2.甲方代表:河北省教育厅副厅长

3.乙方代表:特岗教师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尊重乙方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积极开展特岗教师项目,以改善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

2.乙方在本协议期内积极主动,全面发挥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自觉承担责任,为学生的学习成长提供有效服务。

3.甲方承诺将依据国家政策,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定期举办交流会,尽快落实乙方的培训计划,不断丰富乙方的素质和能力。

4.甲方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和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社会保险。

5.乙方应当按时、完整完成甲方交付的组织委派的任务,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后,双方解除本协议,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的工资及津贴等义务,乙方不再就职甲方。

2.在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3.双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间终止本协议,但应及时书面确认,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的一切争议。

四、其他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协议期限为__年,自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_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添加到本协议中。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缓刑外出批准书范例范本示例

我需要于今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返回地处__________市__________局__________辖区的__________单位工作。身份证号码,请予批准缓刑期间外出申请书(样本)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局__________辖区,我将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返回原籍,期间严格执行缓刑规定。根据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扩展:建设用地批准书有什么用?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家部门对具体土地的使用用途批准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据,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出让与划拨的项目。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专门针对划拨土地核发的,与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是相对应的。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合法凭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

(二)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批准;需要上级批准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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