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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合同安全责任条款怎么写(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5-01-15 0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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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租房合同安全责任条款(招租方的义务。

出租房合同安全责任条款怎么写(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条款怎么写)

1、出租房合同安全责任条款

(一)招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正常使用,在租期内能够为承租方提供安全及便利的住宿环境;

2. 将出租房屋妥善维修,保证承租方安全正常使用;

3. 将出租房屋保持干净卫生,必要时对其进行定期清洗;

4. 将出租房屋的设施、设备、门锁等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5. 将出租房屋的安全设施、设备、门锁等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二)承租方的义务:

1. 妥善保管出租房屋的钥匙,不得向他人泄露;

2. 遵守招租方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危险活动、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招租方规定的活动;

4. 对房屋内的家具、设施、电器、装饰等物品负责,维护其原有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

5. 在退租时,应当将房内物品恢复原状,清理干净,否则招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追究损失。

书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应包括的条款:

一、租赁物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房东应当严格执行《租赁物业安全管理规定》,保证租赁物业的安全性。

2. 租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尊重正常社会风俗习惯,不违公德,不得在租赁物业内进行危险、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租户不得在租赁物业外墙、屋顶等处私自施工,并保证租赁物业外观整洁,不得搭建垃圾桶、洗衣架等物品。

4. 租户不得将租赁的物业转租他人、擅自改动物业结构或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发现,房东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租户承担。

5. 租户离开时,应当将物业内所有家具、设备清洁整理,关闭所有用电器及水源,拔掉电源插头,室内温度保持在15℃-25℃之间。

6. 未经房东书面同意,租户不得在租赁物业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不得携带宠物入住。

7. 租户不得安装大功率电器,以免影响到物业安全性。

8. 租户出租物业时应当提前2天通知物业管理处,并缴纳押金、租金。

9. 严禁在租赁物业内进行非法、活动等,以及携带、使用危险品、攻击性武器、等,如有发现,房东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租户承担。

10. 如有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房东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并向租户收取相关损失赔偿。

书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等基本信息。

二、房屋的基本信息: 房屋的地址、面积、租金、租期、押金等信息。

三、安全责任:

1、出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安全;

2、出租人有义务维护租赁房屋的安全,并为承租人提供安全的住房环境;

3、出租人保证租赁房屋无任何租赁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4、出租人应及时处理租赁房屋发生的安全隐患,如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出租人应及时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如果出租人未能提供安全租赁房屋,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提供安全租赁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

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范本示例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进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犯罪活动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天津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犯罪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局或者城市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局或者城市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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