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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欠条的法律规定怎么写才有效(法律规定的有效借条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3-08 1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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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资欠条是一种书面证明,表明具体的欠款金额、欠款期间及欠款原因。在写工资欠条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工资欠条的法律规定怎么写才有效(法律规定的有效借条怎么写)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资欠条是一种书面证明,表明具体的欠款金额、欠款期间及欠款原因。在写工资欠条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欠款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欠款金额及期间;

三、欠款的原因;

四、欠款到期日;

五、违约责任;

六、欠款人签名或盖章。

上述内容是工资欠条有效书写的必备条件,如果缺少任何一项,将不能算作有效的工资欠条。

法院执行法律法律文书调解书应包括的内容:

法律规定的有效借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2、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3、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日期等;

4、还款利息及还款方式;

5、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后应予以承担的违约金;

6、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

7、其他有关条款等。

法院执行法律法律文书调解书应涵盖如下条款:

原告法律文书必须写得清楚,明确,完整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首先,原告法律文书应包含开端语句和结尾语句,用以开启和结束诉讼。其次,原告应详细描述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影响,并列出所有证据,以便法官进行判断。此外,原告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据理力争的理由,指出被告的行为,以及要求法官怎样裁决。最后,原告必须在文书中解释自己为何有权提起诉讼,以及如何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

法院执行法律文书范文范本示例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________被________中级法院保全且执行的财产,具体为: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房产,档号为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审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______)薛民初字第________号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并且进入执行阶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已经申请保全________名下所有的位于济南市________________室房产,________法院也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裁定保全。但该处房产在薛城区法院裁定保全之前,因被执行人________与案外人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枣庄市中级法院裁定保全,现申请人与甘信东的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对被执行的________名下的财产申请分配。

请求贵院依法准许申请人参与执行分配的申请!

此致

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扩展: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公司股权?

一、股权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一)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二)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资产受益权。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他,如公司经营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共益权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其仍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因此,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

(三)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为唯一确定的标准。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既该股东与他人合意,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体现的股权基本上是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间的转让也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国内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因而,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而能够被强制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3、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或者有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的措施。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变卖。由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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