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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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赠与人(即出资人):
1、赠与人应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并承诺将指定的房屋赠与受赠人。
2、赠与人应尽可能提供有关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书、质押文件等。
3、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放弃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不再对相关房屋享有任何权利。
二、受赠人(即受赠人):
1、受赠人应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承诺接受赠与人提供的房屋。
2、受赠人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接受赠与人提供的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财产管理义务。
3、受赠人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其他:
1、双方应确保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不得虚构事实。
2、双方应确保赠与合同的合法性,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3、双方应遵守赠与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得临时修改。
房屋赠与合同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证明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就甲方将其所有权限利益享有的位于(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赠与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此约定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权限利益享有的位于(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赠与乙方;
二、甲方在赠与本房屋时,已经明确其主体身份,依法享有赠与本房屋的自然权利,并声明本房屋无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诉求;
三、乙方承诺接受甲方本着真诚赠与,本着善意受赠的原则,对本房屋精心维护,不得出租、转让或作任何其他使用;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_______
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证明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份共有房产份额赠与协议:
第一条:乙方同意将其财产权益中的按份共有房产份额(以下简称“份额”)赠与甲方。
第二条:乙方承诺,其赠与的份额均为其合法取得的,未受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并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当准备完整的赠与份额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签署本协议,以供甲方使用。
第四条:此赠与生效后,乙方不再拥有所赠送的份额,甲方为该份额的全权所有者,可以自行行使其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甲乙双方均保证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件,供双方提起诉讼、起诉、上诉时使用。
特此协议签订。
甲方:
乙方:
甲方(赠与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赠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赠与人自愿将其继承房屋份额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房屋状况
赠与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子的门牌号要写清楚)此房屋系赠与人及受赠人父母(姓名) 所有,老人分别于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去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婚生子女(四人姓名)共同继承,各占有受赠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经协商,甲方决定将其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无偿赠与(姓名) 所有。该房屋份额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份额一并赠与。该房屋份额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份额一并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所赠与房屋份额合法。
第三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份额,负责房屋产权确认、登记工作。
第四条:赠与房屋份额的转移。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房屋份额发生转移,由受赠人乙方拥有所赠与的房屋份额。甲方自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该房屋份额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方不得在干涉。
第五条:因办理受赠房屋产权确认、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2014年10月1日,刘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某承租。11月初,刘某对韩某说,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韩某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韩某将18万元交给了刘某,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31万元,刘某遂要求韩某再付13万元,韩某不从。刘某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将房屋退回。 【分歧】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进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未办过户,应无效。 【评析】 本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刘某与韩某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 作者:天荣律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房屋未过户|买卖房屋未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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