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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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人:
房屋的赠与人(以下简称赠与人)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
二、被赠与人:
房屋的被赠与人(以下简称被赠与人)为XX,身份证号码为XXXX。
三、赠与物:
本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以下简称赠与物)位于XXX,面积XX平方米,房号为XX,房产证号为XXXX,土地使用权分别归赠与人XX,建筑物使用权归被赠与人XX。
四、赠与原因:
赠与人因为夫妻间自愿行为,特向被赠与人赠与上述房屋。
五、赠与效力:
赠与人自愿将上述房屋赠与被赠与人,被赠与人接受上述房屋的赠与,自此两人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赠与人成为上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享有其中的一切权利。
六、确认条款:
双方确认本赠与协议内容,并签字盖章确认,自签订之日起,本协议立即生效。
七、其他:
1. 双方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房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的房屋登记手续;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夫妻间赠与房屋协议书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修改。
夫妻间赠与房屋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甲乙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被赠与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状况等;
三、赠与时间:双方签署赠与协议的时间;
四、赠与条件:赠与是无偿的,甲方将全部权利、责任转让给乙方;
五、双方声明:双方声明已经就上述事宜达成协议并互相尊重;
六、双方签字: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生效。
以上就是夫妻间赠与房屋协议书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前言
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维护正当权益,夫妻双方就下文所述的赠与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二、赠与房屋的内容
1. 房屋的地址:
2. 房屋面积:
3. 房屋的有关权属情况:
4. 房屋的装修情况:
三、赠与的方式和数额
1. 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同意由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
2. 赠与数额:双方均无特别声明,按照房屋评估价值作为赠与数额;
四、接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
1. 接受赠与人承担缴纳相应的赠与税;
2. 接受赠与人承担房屋所有权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五、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 双方均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完全移交为止;
3.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但须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协议
赠与人:
受赠人: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甲方:住所:身份证号:
乙方:住所: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楼__________层_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曾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案情】 2014年10月1日,刘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某承租。11月初,刘某对韩某说,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韩某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韩某将18万元交给了刘某,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31万元,刘某遂要求韩某再付13万元,韩某不从。刘某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将房屋退回。 【分歧】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进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未办过户,应无效。 【评析】 本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刘某与韩某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 作者:天荣律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房屋未过户|买卖房屋未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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