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许律师,总共发布文章3篇。
1. 协议双方:赠与人(父母) XX,受赠人(子女)XX。
2. 赠与内容:父母将农村房屋XX,位于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房屋面积XX平方米,抵押情况XX,赠与给子女。
3. 赠与方式:赠与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进行,其中不包含任何条件。
4. 收费标准:赠与人应承担赠与房屋相关的各项法律费用。
5. 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赠与人法定继承权发生变更之日止。
6.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赠与人、受赠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村房屋父母赠与子女协议应该是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该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赠与物的性质和位置、赠与物的价值、赠与物的担保条件、赠与物的继承权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宜。此外,在赠与协议中,还应该注明赠与的时间,并对该协议的有效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遵守协议内容,并能够在未来的行为中得到保护。
一、合同双方:
1.租赁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2.出租人(以下简称“房东”):
二、房屋信息:
1.房屋地址:
2.房屋面积:
三、租金支付:
1.租金:
2.支付方式:
四、使用期限:
1.租赁期限:
2.提前终止条款:
五、租赁物品:
1.家具家电:
2.其他物品:
六、责任和义务:
1.承租人责任:
2.房东责任: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2.赔偿责任:
八、争议处理:
1.争议处理方式:
2.争议机构:
九、其他条款:
1.保密条款:
2.法律适用条款:
十、本合同签订:
1.签订日期:
2.签字:
承租人:
房东: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 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全部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全部权证明为:(写明 证明甲方拥有全部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全部权证,赠与微机应 有购买该微机的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也可以商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 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全部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 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担当义务。赠与也可以附 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 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假如 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肯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 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有: ()赠与标的必需是赠与人全部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 赠与人不能把不履 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 侵害他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 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全部人可以将 房屋赠与他人等。()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晰。例如,赠与 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合同中要写清晰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案情】 2014年10月1日,刘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某承租。11月初,刘某对韩某说,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韩某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韩某将18万元交给了刘某,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31万元,刘某遂要求韩某再付13万元,韩某不从。刘某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将房屋退回。 【分歧】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进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未办过户,应无效。 【评析】 本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刘某与韩某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 作者:天荣律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房屋未过户|买卖房屋未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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