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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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人:全体合伙人都应当签字或者盖章,以确认其为全体合伙人的身份。
2、合伙人信息:证明文件中应当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信息。
3、合伙人投资:全体合伙人应当在证明文件中声明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并确认其为全体合伙人的身份。
4、合伙企业资料:证明文件中还应当包含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
5、全体合伙人同意:证明文件中应当包含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表明他们均同意按照合伙协议承担责任。
6、有效性: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过公证后方可有效。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的姓名: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中应该注明合伙人的姓名,以便于认证其身份。
2、合伙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中应当注明合伙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认证其身份。
3、合伙人的出生日期: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中应当注明合伙人的出生日期,以便于认证其身份。
4、合伙人的性别: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中应当注明合伙人的性别,以便于认证其身份。
5、合伙人的住址: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中应当注明合伙人的住址,以便于认证其身份。
6、合伙人的签字: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中应当包括合伙人的签字,以便于认证其身份。
此外,还应当提供其他文件,以证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如合伙协议或合伙人注册表格等,以便认证其身份。
一、合伙人协议变更:
1. 所有变更必须由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合伙人在变更协议时,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伙人协议变更后,必须及时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并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4. 合伙人协议变更后,原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5. 合伙人协议变更前,必须披露各方的权利义务及重要事项,以确保变更后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伙人协议终止:
1. 合伙人协议终止前,必须披露各方的权利义务及重要事项,以确保终止后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 合伙人协议终止时,应当尽快协商解决共同负担的财产分配问题;
3. 合伙人协议终止时,各方应当及时归还债务,清算财产,清偿损失,并履行其他义务;
4. 合伙人协议终止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由合伙人根据贡献度分配或转让;
5. 合伙人协议终止后,原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6. 合伙人协议终止时,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符合《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 第三十九条 行政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上述两条均没有对“法制部门的监制印章”做出规定,因此,“法制部门的监制印章”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 因此,你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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