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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 货物的描述
1. 描述:货物的类别、品牌、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包装、有效期等。
2. 保证:双方应当就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性能等相关方面作出书面保证。
二、 交付及交货
1. 交付:双方应当就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等进行协商。
2. 交货:双方应当就货物运输、交货、清关等内容进行协商。
三、 付款
1. 付款方式:双方应当协商决定货款是由何种方式付款,如现金、汇款、信用证、承兑汇票或其它。
2. 付款时间:双方应当就货款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期限进行协商。
四、 售后服务
1. 售后服务: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售后服务的内容,如维修、更换、退款等。
2. 责任承担:双方应当就货物的责任承担和责任限制作出书面约定。
五、 索赔
1. 索赔权利:双方应当协商决定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符时可以享有的索赔权利。
2. 索赔方式:双方应当就索赔的方式、要求、期限等作出书面约定。
六、 争议解决
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当协商决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2. 争议解决地点:双方应当就争议解决的地点、机构、法律适用等作出书面约定。
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身份
在贸易条款中,应该明确提到买方和卖方的身份,包括双方的全称、地址、、营业执照等。
二、商品信息
清楚描述商品的品牌、质量标准、数量、权利等信息,并约定商品的最终交货日期和地点。
三、价格
要明确描述货物的价格,包括货币类型、单价、运费、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期限等。
四、产品质量
明确约定双方对商品质量的各自责任,以及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五、交货期限
约定双方的货物交货时间,以及必要的拖延处理机制。
六、保险
规定买卖双方应预先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期间的损失和损坏,并明确责任的归属方。
七、纠纷解决
约定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双方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国际贸易合同的贸易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身份
在贸易条款中,应该明确提到买方和卖方的身份,包括双方的全称、地址、、营业执照等。
二、商品信息
清楚描述商品的品牌、质量标准、数量、权利等信息,并约定商品的最终交货日期和地点。
三、价格
要明确描述货物的价格,包括货币类型、单价、运费、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期限等。
四、产品质量
明确约定双方对商品质量的各自责任,以及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五、交货期限
约定双方的货物交货时间,以及必要的拖延处理机制。
六、保险
规定买卖双方应预先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期间的损失和损坏,并明确责任的归属方。
七、纠纷解决
约定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双方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委托人”
与………………………………………………………………………………………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人)
就以下达成协议:
1.1 委托人委任人,而人接受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商事,在附 件1§2中规定的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推销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1.2 如果委托人决定在“地区”内销售任何其它产品,委托人应通知人以便讨论是否可能将这些产品包括在1.1所规定的“产品”之中。但是如果考虑到新产品的性能以及人的专长,而期望将这类产品交由该人是不合理的(例如完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述通知人的义务就不适用。
2.1 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动。
2.2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就本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三条 人的职责
3.1 人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产品”的销售,并应以负责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2 非经委托人同意,人不得经“地区”之外的地方征求定货。如果人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注11),应适用第15.2节的规定。
3.3 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用任
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注12)。人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揽定货,而委托人(除以下第4.2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注13.4 人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注14)对“产品”进行报价。
3.5 人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人必须尽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第四条 委托人接受定单
4.1 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人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接受或拒绝。委托人对人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4.2 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人所转交的定单。应特别指出有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例如,这样做的目的只是妨碍人的活动),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第五条 保证不进行竞争
5.1 未经委托人事先以书面授权,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内不得代表、制造或经销与“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
5.2 人可以代表、经销或制造与“产品”无竞争的任何产品,但是应在进行上述活动前事先通知委托人。然而,如果考虑到鉴于:(1)人打算的产品的性能以及(2)人打算为之进行业务的委托人的经营范围,委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会被影响,则上述向委托人事先通知的义务不适用。
5.3 若委托人如此要求,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该要求是合理的,则人须不为与委托人竞争的制造商代表或经销非竞争性产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人宣布对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作为代表(和/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经销或制造)。
第六条 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 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人应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宜时,建立售后服务。
6.2 当事人可同意在“地区”内联合进行宣传广告。广告的内容必须经委托人批准。人所作广告的费用应按附件三§1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6.3 当事人应同意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人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按附件三§2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第七条 销售目标 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注16)
7.1 当事人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 当事人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 在附件五中当事人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后果。
第八条 分人(注17)
a
b
人可以聘用分人,但至少
人必须自己进行业务活动,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
人应对分人的活动责。
第九条 向委托人通报情况
9.1 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其在“地区”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人应答复委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
9.2 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有关:
(1)在“地区”内要实施的“产品”必须符合的法律和法规,(如进口条例、标签、技术规格、安全要求等);(2)有关人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只要是与委托人有关。
10.1 人应以适当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转交定单的顾客的支付能力。对于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财务处于危急情势的顾客之定单,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报这种情况下,不得将其定单转交委托人。
10.2 只有经当事人明确商定并仅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人才能充当担保买方信用的人。双方为此应填写并签署附件五。
国际贸易交易流程如下:
国际贸易通常有十个流程: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1、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2、订货: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
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3、付款方式 :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4、备货 :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5、包装 :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通关手续 :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7、装船 :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8、运输保险 :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
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险等。
9、提单 :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10、结汇 :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扩展资料: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
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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