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沈律师,总共发布文章205篇。
1、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应维护女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有形或无形职业福利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2、集体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是指集体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有效;
3、集体合同的变更:集体合同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变更,变更前应征得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同意;
4、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本合同有效期限结束后,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但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5、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规定,将承担依法责任;
6、仲裁机构: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7、其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遵守《中华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履行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中签订的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的实施与履行情况。这些条款可能包括:1) 对女职工提供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加班工作政策;2) 提供休假制度,如产假、育儿假等;3) 对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提供帮助;4) 给予针对性的安全保护;5) 提倡职场文明,禁止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在实施上应尽可能地给予女职工充分的保护,以及充分的发展机会,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1、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应维护女职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有形或无形职业福利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2、集体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是指集体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有效;
3、集体合同的变更:集体合同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变更,变更前应征得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同意;
4、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本合同有效期限结束后,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但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5、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规定,将承担依法责任;
6、仲裁机构: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7、其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遵守《中华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x分享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法。供大家参考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共和XX境内一切国家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月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工会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对公司最大最主要的影响,就是一定要按照集体合同的条款做,比如福利待遇、职工工资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指标完成,否则,集体合同等于形同虚设。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女职工集体合同检查条款怎么写(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履行情况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