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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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1 代收:甲方向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债权人委托乙方代收债权人支付的货款及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销售款、服务收入款等),由乙方代收实收。
1.2 代付:甲方指定乙方将甲方账户中的资金代付给外部第三方,由乙方代付实付。
二、代收代付流程
2.1 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代收代付要求及相关内容,并指定债务人与付款单位;
2.2 乙方收到甲方请求后,及时完成代收代付手续;
2.3 乙方将代收实收的货款及应付款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转账;
2.4 乙方将代付实付的资金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转账;
2.5 乙方在代收代付过程中,需要收取的代收代付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三、支付安全
3.1 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3.2 乙方保证所收取的费用是合法合规的,不会对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3 乙方在代收代付期间,对甲方资金及信息安全负有保密义务;
3.4 乙方有义务保证完成代收代付工作,并尽快完成实收实付。
四、免责声明
4.1 乙方对由于银行方面原因导致的代收代付失败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乙方对因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的代收代付失败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乙方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代收代付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4.4 乙方不对因网络故障、通信故障而导致的代收代付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
5.1 本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代收代付完成为止;
5.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一、代收代付合同的有效性
1. 代收代付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民事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达成一致而订立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并由当事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因此,代收代付合同是有效的。
2.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方式。”代收代付合同既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电子文件等其他方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清楚,就可以订立有效的合同。
3.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包含以下要素:(一)当事人的识别;(二)合同标的;(三)合同内容;(四)合同效力的生效时间。”代收代付合同必须包含以上要素,才能订立有效的合同。
二、代收代付合同的书写
1. 合同标题:应当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份代收代付合同,以便于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签署日期:应当确认合同签署日期,作为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间依据。
3. 当事人信息:应当明确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及地址等信息,以便于在有必要时联系当事人。
4. 合同内容:应当清楚地说明代收代付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代收代付的范围、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并明确违约责任及终止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签字: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以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代付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1.双方的姓名、住址、等;
2.代付行为的发起人、受托人以及授权人的相关资料;
二、代付的金额和时间:
1.代付的金额:详细地描述代付金额的数额及计价货币等;
2.代付时间:指定代付执行的时间,要求发起人和授权人签字后,到指定时间才能实施代付操作。
三、代付的原因和目的:
1.代付的原因:提供代付的具体原因,如用于支付借款、支付投资收益等;
2.代付的目的:指明代付款项的具体用途,比如买卖物品、还款等;
四、其他条款:
1.双方之间的责任:代付发起人和授权人对于代付操作的责任;
2.可撤销权:代付发起人和授权人是否有撤销代付操作的权利;
3.纠纷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如何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系租赁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系“房屋租赁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甲方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所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 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
第六条 房屋出租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 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 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 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苏宁易购机构用户(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主体,以下简称“甲方”)通过苏宁易购电商平台(网址:www.suning.com)或客户端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委托易付宝个人用户(易付宝自然人用户,以下简称“乙方”)通过易付宝服务代付款项所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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