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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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回购条款的概述
股东之间回购条款是指股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形式,达成共识,规定股东之间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由拥有股份的一方向另一方回购股份的规定,从而保护双方的权益。
二、回购条款的主要内容
1、回购金额:明确股东之间回购的金额;
2、回购时间:明确股东之间回购的时间;
3、回购股份:明确双方回购的股份数量;
4、回购方式:确定由何种方式完成回购,例如现金支付和股票支付、混合支付等;
5、回购条件:明确回购条件,包括回购者的披露义务、支付条件等;
6、其他条款:涉及股东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例如保密条款、破产条款等。
三、回购条款的有效性
股东之间回购条款是一项法律文件,要想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由公司章程会议正式批准生效。
股权回购条款:
1. 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特定股东回购其在公司内持有的股份。
2. 回购价格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得低于公司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3. 股权回购所得资金应当存在公司账户中,并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 本次股权回购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关于股权回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
5. 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股东之间合约是指由股东之间签署的一份文书,旨在规定双方在投资和管理公司时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1. 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如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参加股东大会、查看公司财务报表等;
2. 股东义务:股东义务是指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如股东有义务参与公司决策、遵守公司章程、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等;
3. 公司管理:这部分内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要求、任期、薪酬等;
4. 投资规则:这部分内容包括股东投资行为的限制、投资人退出规则、投资者应当遵守的规则等;
5. 约束条款:这部分内容包括对双方约束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法律约束、保密义务等。
根据《中华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达成如下协议:
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2.出资各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占出资比例
出资各方共同出资万元币,全额注册。其中:
以万元实物出资,占出资额的_____%
以万元货币出资,占出资额的_____%
出资各方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出资各方共同推举作为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组建负责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出资各方同意由组建负责人办理企业设立申办手续,企业设立失败,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6.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
出资各方亲笔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份
合作协议书
甲方:某某身份证号:
乙方:某某身份证号:
丙方:某某身份证号:
现有甲方经营的有限公司目前正处在关键时期,公司目前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为此,经甲方的邀请,由乙方和丙方加入,全面实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三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甲方承诺其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对公司全部资产享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上述权利如存有瑕疵,甲方承担以个人及家庭资产进行担保和填补的责任。
二、经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有限公司拥有现有资产折价币为万元,其中:
1、库存以动销产品拆价金额为:万元;
2、良性债权金额为:万元;
3、不良债权金额为:万元;
4、固定资产金额为:万元;
5、债务(欠供货商货款)为: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在合作期内,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清算结束后,对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截止清算结束之日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或应当承担的各种支出费用,乙方、丙方不予认可,由甲方自行承担。清算时,现有的不良资产呆帐或死帐必须除外,时间确定为日。该资产或债权不作为甲方的投资部分,但是,三股东包括业务员必须尽力追要,尽力把应收款收回,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五、甲方以清算后确认其在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和资产(作价计币_____万元)作为出资。乙方现共投入资金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万元,另万元于日前注资到位,剩余万元于日前到位。丙方方现共投入资金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万元,另万元于日前注资到位,剩余万元于日前到位。
六、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股利的40%,其余部分留存公司作为资本填充;乙方和丙方可以在提取股利后再将其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
七、公司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不得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或经济实体混合使用,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的每月
,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公司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权为三股东共同享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由公司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股东共同享有。
九、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乙方、丙方享有优先的权利。为了消除乙方和丙方的后顾之忧,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加入股份后月内,如乙方、丙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天之内退还股本金,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给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至时间内三方不允许退出股份。在时间后,如有哪方股东退股,其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如其他股东不认购,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十、公司合股后,股份合作公司作为总厂在地区商,应当获取厂方的书面认可并由厂方为新公司和股东出具相关证明、印章或签字。
十一、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作为公司的返聘人员,公司每月应付工资为_____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调控运作,灵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财会资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质变更为独立公司,为了更好的进行分配管理、市场运作,内部协调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为。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备案,自三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见证方:(签名和盖章):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
一种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
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
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
(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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