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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看守所检察建议的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3-02-01 1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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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看守所协议书是可以有效的。为了使协议书有效,在签订前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在签订协议书时,应该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明白和接受协议书的内容,并签字、盖章或者用其他形式表示对协议书内容的认可,以赋予协议书法律效力。此外,协议书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将无效。

看守所协议书有效吗怎么写(看守所检察建议的条款怎么写)

看守所协议书是可以有效的。为了使协议书有效,在签订前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在签订协议书时,应该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明白和接受协议书的内容,并签字、盖章或者用其他形式表示对协议书内容的认可,以赋予协议书法律效力。此外,协议书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将无效。

书告知看守所应包括的条款:

1、对被告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考虑在特定情况下暂时监禁;

2、如果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应当依法移送起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监禁的方式;

3、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检察建议后,可以根据其是否能够确保正常出示身份证件和缴纳保释金等情况,由检察决定是否申请取保候审;

4、对于检察建议中提到的行政处罚或者暂时监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5、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检察建议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

6、关于检察建议,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众多的证据材料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和评估,并综合考虑一般常识、社会公德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出判决。

书告知看守所应包括下列内容:

看守所协议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和看守所签订的一份书面文件,用来规定罪犯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

看守所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签订看守所协议书时,罪犯需要签字,同意遵守看守所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规则,而看守所方面也需要签字,表明承诺管理罪犯,防止其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看守所协议书有效,并应依法执行。

参观北山看守所活动总结范本示例

为让学生通过亲身的所见、所闻、所感,学习到许多书本上没有的但又真实、深刻的东西。真正的懂得“法”就在我们身边,必须时时刻刻用法律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

10月_日下午在德育副校长张利伟老师的带领下,前往北山看守所进行参观到达看守所,首先引入眼帘的是一扇黑色的大铁门,给人一种威严肃穆之感。几名领导已经等候我们多时,看守所领导在我们列队之后申明了纪律,要求我们一律不准带手机进入。随着黑色神秘铁门的缓缓打开,服刑人员的生活便呈现在了我们面前。

跟随着狱警,我们参观了服刑人员的生活区和工作区。首先我们参观了他们的生活区,生活区的设施非常完备,有亲情电话、心理咨询、医疗保健、阅览室等多个部门,他们的宿舍虽然不大却很整洁,而且每间房内还配有一台电视机,在那里丝毫没有冰冷阴森恐怖的感觉,相反,我们感受到的是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关怀和关爱,感受到的是现代的人性化管理。他们的内务工作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离开生活区,来到了工作区。在工作区随处都可以看到关于劳动改造的标语,“用汗水洗涤过去,用劳动创造未来”,服刑人员身着,认真地进行着服装加工工作,在他们略显精神的外表下,我们看到了他们那难以掩饰的忧伤表情和时刻羞于被人注视的眼神。

走进区,一眼望去那里整整齐齐的坐了好几排服刑人员。一边是满面春风、朝气蓬勃的中学生,一边是低调平静、悔过自新的服刑人员,在同一片天地中,感悟着不同的人生。为了服刑人员能和我

们近距离的接触,方面安排我们和服刑人员坐在一起,每个人服刑人员身边做一个同学。这是我们第一次近距离的接触遇行人员,大家的心里不免有些紧张。一位服刑人员进行现身说法,声泪俱下地剖析了他从有着光明前途的青年到为罪犯的那段黑色人生历程。

这次参观既是同学们的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也是为我们同学提供的一个了解社会的平台。它不仅是教育我们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路,同时也是对服刑人员的一种激励。通过同学们亲身的所见、所闻、所感,参观的所有同学都受益菲浅,学习到许多书本上没有的但又真实、深刻的东西。真正的懂得“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必须时时刻刻用法律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沿着正确的人生道路走下去,成为一名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扩展:看守所条例执法细则2008?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局备案。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收押人犯

第四条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检察院的抗诉书及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负责鉴定。

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第八条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案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

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和上级。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警戒看守

第十三条 驻看守所的武装(以下简称)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脱逃、行凶、、乱,人犯,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

第十四条 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

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检察院驻所检察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六条 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其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

时,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

第十七条 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

第十八条 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和进行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

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遇有人犯乱或者外部人员包围看守所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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