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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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条款
1、定义
本公司认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在本公司检验的过程中,实物产品的表现与本公司的合同或者质量技术标准不符合所要求的条件。
2、原因
在本公司检验的过程中,由于原材料、工艺、装配、质量控制等原因,会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3、处理
(1)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更换或改正。
(2)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更换或改正产品,本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来进行处理。
(3)如果存在本公司的责任,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合理的赔偿金给客户。
4、质量保证
本公司保证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有任何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本公司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一、定义
1.产品质量不合格条款:是指当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时,可以根据本条款中的规定并且向卖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二、质量检验
2.1 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保证其合格。
2.2 买方有权在受货后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签收或要求质量改正。
三、索赔
3.1 如果买方发现所收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3.2 索赔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情况以及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3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及时答复买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买方受到的损失。
四、责任
4.1 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承担全部责任。
4.2 如果因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条款
第一条: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要求。
第二条: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更换或修复。
第三条:如果甲方不能满足乙方的要求或者产品质量无法修复,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索赔,索赔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第四条:如果甲方未能满足上述约定,乙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__》,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光伏系列产品,由于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与乙方的具体要求有偏差,且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之间存在的争议,减少双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公平互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同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共识: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同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币___________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质量赔偿金后,对于《___________》项下产品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免去甲方因该产品所产生质量问题的一切责任。
三、甲方赔偿乙方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维修、检查、排除危险等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乙方同时应当为甲方提供切实、有效的协助义务。
四、本协议具体最终法律效力,如之前有与本协议相抵触的约定,按本协议约定为准。
五、有关或执行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甲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2、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一、买卖产品质量不合格退货怎么赔偿?
《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合格产品可以申请退货
《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出售前,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如果因质量不过关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矛盾和纠纷的,应当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一般以行政处罚为主,并需要结合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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