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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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喊超龄工人签承诺书有效吗答:不一定有效。由于年龄是一项不可改变的个人特征,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得以超龄为由被强制录用”,因此,在此情况下,工地喊超龄工人签承诺书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如何写承诺书1.首先,应明确声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
2.明确签订本承诺书的目的,即超龄员工向建设单位承诺尽职尽责地履行劳动合同;
3.明确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供上岗前培训、按时发放薪资、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等;
4.明确超龄员工的权利义务,包括按时上班、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能力等;
5.承诺书最后应明确声明双方当事人对本承诺书的签字和确认表示认可,并且本承诺书一经签字生效。
工人讨债承诺书应包括:
1. 承诺方的名称,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2. 承诺方承诺支付贷款人指定金额的债务;
3. 承诺方声明其支付能力,并且承诺在未来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4. 双方在本承诺书中订立的还款日期,以及分期支付的方式;
5. 如果承诺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承诺方同意支付贷款人指定的利息费用;
7. 本承诺书签署方确认本承诺书的生效日期;
8. 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一、工地上跟工人签承诺书有效吗
是的,工地上跟工人签订的承诺书是有效的,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法律文书使用。
二、承诺书的内容
1. 双方姓名或名称:承诺书中应包含双方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便确认双方的身份。
2. 承诺内容: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双方承诺的具体内容,例如:工人承诺完成工程项目,或者工人承诺遵守工地的安全生产规定等。
3. 承诺期限:应当明确承诺书的有效期限,以便双方确定责任期限。
4. 签字:双方签字时应当准确无误,以便确定双方身份和责任。
三、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都自愿、明确而有效的表示意思,承诺书才能作为法律文书使用。
为了确保工程全工期无任何安全事故,我单位向工程指挥部做出如下承诺:
1、确保认真组织好施工期间的安全预防工作,确保施工期内无任何安全事故,如果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2、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运输环节安全、土石方工程安全、用电安全、各类机械安全等安全作业制度。
3、配备专职安全员,悬挂安全施工标语。
4、确保所有工序按建筑法和设计图纸以及监理单位要求施工。
5、对涉及变更等工程施工,必须先行报告,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并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6、对各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和机械驾驶员做到经常提醒安全施工。
7、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事故的应急方案。
8、进入基坑砌墙人员做到佩戴安全帽。
9、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平面布置,安排好施工作业棚,材料堆放的位置。
10、施工现场内危险地段的坑、井、沟、陡坡、线路等设置“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夜间设红灯信号。
11、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夜间施工有足够照明,电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12、工地材料,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边角废料等及时消除。
13、施工现场饮食卫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挖土施工必须视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坡视土质情况而定)。
15、对施工现场可能影响往来行人安全地段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记。
16、机械作业时候,必须有人现场统一指挥作业。
17、驾驶人员作业前对机械、安全制动装置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所有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
18、各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19、不得施工沿线所有桥涵、道路、原有的下水管道以及所有电线电缆等设施。
承诺单位: __
承诺人: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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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地安全责任承诺书5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优良工程”、“安全工程”双目标,本承包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在施工现场进出口醒目处设立施工安全(警示)规则。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要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种辅助材料(设备)要有产品格合证书,辅助设备的安装、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工程建筑原材料质量都要经过检验合格后产品。
七、本承包人愿意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监督。
八、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本承包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字并盖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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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赔偿,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议查阅所在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者咨询12333。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应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王云天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
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煤矿公司2012年7月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期间王云天虽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3年8月19日,某煤矿公司被责令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关系终止。故某煤矿公司应支付王云天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的工资。
因支付最低工资是以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故判决某煤矿公司支付王云天停产期间工资4247.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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