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韩律师,总共发布文章398篇。
一、定义
本条款旨在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虚假声明,以及任何未经同意的收取费用或其他物品。
二、禁止行为
1. 任何形式的欺诈都是被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声明、隐瞒、捏造文件或凭证、伪造或擅自使用文件或凭证以及其他一切欺诈行为。
2. 任何形式的胁迫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诱使、威胁、唆使、恐吓、滥用权力或发布谣言。
三、处理方式
1. 对于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2. 对发现欺诈或胁迫行为的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有效证据。
3. 对于涉及到欺诈或胁迫行为的财务纠纷,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依法提起诉讼。
一、离婚协议
1.定义:离婚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旨在解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保护双方各自权益的文件。
2.条款:离婚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离婚原因;
(2)子女抚养;
(3)财产分割;
(4)支付抚养费;
(5)夫妻关系;
(6)遗嘱执行;
(7)未来变更;
(8)司法管辖;
(9)其他有关事宜。
二、对离婚协议条款有重大误解
1.误解: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可能会存在对协议条款的误解,例如,双方可能就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等条款存在重大分歧,甚至对协议条款的本意误解;
2.影响:这种对协议条款有重大误解,可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签订有效的离婚协议,甚至导致离婚程序中出现重大纠纷;
3.解决办法:为了减少由于对离婚协议条款的误解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对协议条款进行详细的沟通交流,以确保双方对条款的真实理解,避免出现重大的误解。
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有重大误解,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解决:
1. 在发现误解之后,双方应当及时讨论,重新认识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以便达成共识。
2. 如果双方在讨论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出补正申请,由法院并裁定。
3.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重新谈判离婚协议,以便解决纠纷。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厂向大华*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厦认为吉祥服*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民法典》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予以变更或者撤销:____________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典》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9条和《民通意见》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存在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见:____________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吉祥服*厂将含化纤15%的布料当作纯棉布料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告知为100%纯棉,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原告享有合同撤销权,可以请求变更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的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将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可见,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
《民法典》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____________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 “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应该写赠予协议才对,因为比较是自己人,但是一定要找懂得人问清楚,还有要去公证处公证才有效,也要写清楚夫妻两,哪一个找过世,另一个如果更改是无效的,不难很多人都是一个先过世,另一个有时候还想再找一个伴,就会想到去更改赠予协议,想要把之前赠予要回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无欺诈胁迫条款怎么写(对离婚协议条款有重大误解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