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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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赔偿标准及条款
一、范围
本赔偿标准及条款适用于所有快递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二、定义
1.快递:指我们提供的物流服务,含快递、拼箱、货运等。
2.赔偿:指在快递服务受到损害时,我们对客户提供的赔偿措施。
3.损害:指快递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如漏发、延误、丢失、破损等。
三、赔偿标准
1.漏发:当快递丢失或漏发的情况下,我们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全额赔偿,或按照该快递重量、长宽高尺寸及实际运费计算进行赔付。
2.延迟:当快递未按时到达目的地,我们会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赔偿,最高金额不超过运费的50%。
3.丢失:当快递被遗失时,我们会提供全额赔偿,或按照该快递重量、长宽高尺寸及实际运费计算进行赔付。
4.破损:当快递损坏时,我们会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全额赔偿,或按照该快递重量、长宽高尺寸及实际运费计算进行赔付。
四、其他
1.本赔偿标准及条款不包含由于地址不正确、客户拒绝签收、包裹无常发出等原因而导致的损害。
2.本赔偿标准及条款如有任何修改,恕不另行通知。
一、交强险赔偿标准:
1、机动车损失险:
a) 根据《中华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法》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i.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ii. 人身伤亡责任:按《中华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赔偿车上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b) 对机动车造成的物损,符合《中华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物损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2、责任险:
a) 根据《中华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法》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i. 财产损失责任:依法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ii. 人身伤亡责任:依法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损失;
b) 对于未及时报告而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条款:
1、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仅限于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范围内。
2、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在本保险合同外发生的损失。
3、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4、如
一、食品有效期制定标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所生产的食品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指的是在贮存条件下,食品仍可具有原有营养成分、安全性和口感的时间段,也就是使用或销售的期限。
2.食品有效期的制定必须遵循《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方法,按照食品特性和贮存条件,通过试验、研究和分析,确定食品在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3.不同品种的食品,有效期也不同;不同种类的食品,有效期也不同;同一种类食品,不同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可能不同。
4.食品有效期不能随意制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食品本身特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贮存条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有效期标准。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
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
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1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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