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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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经营合约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许权的授予:由特许人出资设立的特许经营应由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人,并对特许经营人授予特许经营权。
2. 特许经营范围:指明特许经营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如特许经营的地点、商品或服务等。
3. 特许经营期限:指定特许经营的有效期限,并根据双方意愿,可以指定特许经营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以及是否允许续约。
4. 特许经营费用:指定特许经营的费用标准,包括特许金、保证金及其他特许经营费用。
5. 其他条款:指定特许经营的其他条款,如特许经营人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特许经营有关事项。
二、特许经营合约书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及时修改,并由双方签署,以使合约更具有法律效力。
一、特许经营合约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许权的授予:由特许人出资设立的特许经营应由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人,并对特许经营人授予特许经营权。
2. 特许经营范围:指明特许经营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如特许经营的地点、商品或服务等。
3. 特许经营期限:指定特许经营的有效期限,并根据双方意愿,可以指定特许经营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以及是否允许续约。
4. 特许经营费用:指定特许经营的费用标准,包括特许金、保证金及其他特许经营费用。
5. 其他条款:指定特许经营的其他条款,如特许经营人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特许经营有关事项。
二、特许经营合约书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及时修改,并由双方签署,以使合约更具有法律效力。
特许经营意向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的名称、住所、等。
2. 特许经营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营业地点等。
3.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经营费用、费用缴纳方式和时间、特许经营费用使用原则等。
4. 商标使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的范围、期限和特许经营者在使用该商标时的注意事项等。
5.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以及转让手续的办理等。
6. 特许经营的管理:包括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特许经营的管理规章等。
7. 投诉处理:特许经营者对供货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等。
8. 责任范围:特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范围,以及违反协议规定的责任和处罚等。
9. 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协议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等。
10. 争议解决: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解决办法等。
11. 附件:如有必要,可将相关的补充条款纳入附件中。
12. 签字: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以示遵守。
幸*风”牌特许经营协议书
合同编号:XYF2004-
特许方:淄博幸*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幸*风”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幸*风”牌产品经营活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幸*风”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幸*风”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共和国 (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 (市)繁华商业街或体育品牌专卖街拥有 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幸*风”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币大写) 万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幸*风”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币大写) 万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幸*风”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幸*风”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幸*风”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幸*风”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幸*风”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幸*风”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幸*风”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幸*风”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 以外地区销售“幸*风”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幸*风”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幸*风”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幸*风”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幸*风”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幸*风”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幸*风”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幸*风”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常经营,以及被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幸*风”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幸*风”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幸*风”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幸*风”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幸*风”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幸*风”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0.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8%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4%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4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特许经营范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单位特许,特许者与加盟者直接签订特许合同,被特许者亲自参与店铺的运营,加盟者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目前,在该类被特许者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网点的基础上加盟,单位特许适用于在较小的空间区域内发展特许网点;
2、区域开发特许,由区域开发商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加盟者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开发商要位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开发商要遵守开发计划;
3、二级特许,优点是扩张速度快,特许者没有管理每个加盟者的任务和相应的经济负担,二级特许者可根据当地市场特点改进特许经营体系;
4、特许,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特许者与特许商签订合同,特许者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往往是跨国合同,必须了解和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商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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