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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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 合同名称:房屋投资入股协议
2. 双方名称:投资方X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入股方XXX公司(以下简称“入股方”)
3. 日期:年月日
二、合同内容
1. 投资方向入股方注资房屋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为币xx万元;
2. 入股方接受投资方投资,向投资方出让xx%的股权;
3. 投资方通过股权参与入股方的房屋投资经营管理;
4. 入股方向投资方支付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比例按入股方与投资方股权比例确定,投资方收到年度利润分配后可以把所得收益支取或转让;
5. 入股方在投资方投资期间,只能以入股方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前提进行重大资产调整;
6. 投资方可以在投资期间,要求入股方提供必要的经营、财务等信息,以确保投资方对入股方的投资行为。
三、其他事项
1. 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年x月x日止;
2. 合同变更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要变更或补充,须得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以此为准;
3. 违约责任:因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4. 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5. 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签字
投资方:XXXXX
入股方:XXXXX
土地入股条款:
第一条 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土地”)注入甲方名下,作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乙方应当提供土地的准确位置、面积及相关证明文件,供甲方审核。
第三条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土地证明文件后,应当核实土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向乙方支付入股金额。
第四条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该土地,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条款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由双方共同遵守。
农村土地入股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双方入股协议内容:定义双方之间的入股协议,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土地入股形式、甲乙双方投资金额,以及土地收益分配等。
三、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时的责任,包括双方违反协议而导致的损失赔偿原则等。
四、法律效力:明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表明本协议受中华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签字日期:双方在协议最后签字确认的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加农户土地入股承包法》和《中华共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水田、旱地、荒地等以入股的方式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入股面积以《土地承包证》所记载的面积为准,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分配承包的土地全部入股乙方,其中:水田 ____________________亩,旱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亩,从事生态农业开发项目。
二、入股方式。股份按确定的土地扭转价格折算(__________元__________股),并由乙方发给农业合作社股份登记证。
三、入股期限
以甲方土地承包期为限。
四、甲乙双方义务
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经乙方允许后,可在原土地上进行耕种,但需符合乙方规划。
乙方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甲方人员。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入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要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红旗村委会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日
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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