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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是有效的,但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国家以公告的方式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报刊上进行公告,报刊可以是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的房屋的情况、用途及实施征收的理由等。由于公告的发布,业主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出房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书面协议: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是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的基本凭证,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明确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如出让、抵押等。
3. 补偿标准:双方应当明确补偿标准,包括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 房屋安置:双方应当明确房屋安置的相关事项,如安置位置、安置时间、安置方式等。
5. 索赔权利:双方应当明确索赔权利,拆迁房屋主人有权就拆迁征收补偿事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索赔。
6. 保密条款:双方应当明确保密条款,保证双方的相关信息不会被公开。
7. 知情权利:双方应当明确知情权利,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就拆迁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解。
8. 合同有效期:双方应当包括合同有效期,以及有效期届满后的处理程序。
9. 争议处理:双方应当明确争议处理程序,如协商处理、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
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款:
一、申请人:XXX
二、被申请人:XXX
三、事实与理由:
1.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在XX年XX月签订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该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在XX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但至今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支付;
2. 申请人已提出过多次催告,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无奈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本院提起本案,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合同》。
四、请求:
1. 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2. 判令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如被申请人未按本院的裁定履行义务,由本院强制执行,收取相关费用。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房屋征收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乙方辖区内所有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征收实施单位。
二、甲方职责:
1、委托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
2、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
3、委托测绘机构;
4、牵头对城房或农房等性质进行认定;
5、审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发放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7、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档案资料;
8、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及业务指导;
9、监督测绘、评估、房屋拆除公司等单位行为;
10、支付乙方征收工作经费。
三、委托事项(乙方职责):
1、协助甲方进屋权属调查、登记;
2、协助甲方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3、协助甲方进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4、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
5、负责对是否建筑进行认定;
6、组织测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开展现场测绘、评估工作;
7、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在政策规定的补偿范围内与被征收人协商,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8、委托拆除公司对房屋进行安全拆除,并对测绘、评估、拆除公司等单位行为进行监督;
9、做好辖区内的维稳和工作;
按房屋征收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币____元。在乙方全部完成房屋征收工作时,甲方向向乙方支付全部房屋征收费用。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房屋征收过程中之有关情况,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沟通,必要时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房屋征收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房屋征收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房屋征收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合同。
(2)乙方遇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合同。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房屋征收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合同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房屋征收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房屋征收户签订的房屋征收合同,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征收合同》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两份,区备案一份,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590号令精神,房屋和征收补偿是征收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洽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更名后签订协议的主体就不合法了,因为协议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在法理上是不能更名的。在590号令中还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改变房屋的现状,包括改建扩建,还包括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产权人,迁移户口等。 但是在实际征收操作中有时会碰到一些特列情况是需要在征收工作中按照实际情况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解决的,比如房屋的产权人在签订协议之后过世,房屋应由其继承人继承,通过法律程序继承人达成一致明确了某个继承人单独享有该房产,征收人一般将所有被征收人的合法手续后是可以变更协议名字的,这是因为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已经重新明确了新的产权人,这与590号令中规定的情形是有区别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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