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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责任条款怎么写(出租房出具的住宿证明有效吗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4-06 05: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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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租人责任条款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住宅提供安全、健康、新鲜的环境,并保证房屋设施完好。

房屋出租人责任条款怎么写(出租房出具的住宿证明有效吗怎么写)

一、出租人责任条款

1.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住宅提供安全、健康、新鲜的环境,并保证房屋设施完好。

2. 出租人应尽可能地确保承租人入住房屋后不会受到邻里私欲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影响。

3.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住宅定期进行维护、保洁、维修等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 出租人应及时修复房屋的损坏部位,保障承租人安全住户。

5. 出租人应及时处理承租人投诉的问题,并根据情况确定赔偿方式。

6. 出租人有义务遵守当地的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

出具出租人证明应具备这些方面:

出租房出具的住宿证明有效的前提是:

1、出租房应遵守当地的《住宿管理条例》,具备营业执照和依法登记的住宿资质;

2、出租房提供的住宿证明需要真实,有效的住宿信息,如果有任何虚假信息会被认定无效;

3、出租房提供的住宿证明应包含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住宿时间、入住地址等信息。

4、出租房提供的住宿证明应当由出租房经营者正式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这样才能被认定有效。

出具出租人证明应涵盖如下条款:

租房证明是出租人给租客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用以证明租客正在正常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租房证明应包括出租人的姓名、、房屋位置、租客的姓名、、房屋面积、月租金、租赁期限及签字等内容,并由出租人与租客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所有内容均完整,则该租房证明有效。

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范本示例

社会事务司

民事字(2011)43号

关于征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婚姻收养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保证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司起草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你处,请征求基层意见,并将基层意见筛选、汇总后于7月31日前传真至我司婚姻收养管理处。

传真号:010—7

社会事务司

20__年6月13日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婚姻登记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门及婚姻登记应当依照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第二章出证及格式

第三条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门婚姻登记为出证。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婚姻登记为出证。

第四条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均可为出证。

第五条婚姻登记出具的证明名称统一规范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六条经翻查没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经翻查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婚姻登记翻查起始时间为本保存电子档案

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户口迁入本辖区时间晚于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保存起始时间的,翻查起始时间为当事人户口迁入之日。

第八条婚姻登记翻查截至时间为出证前一日。当事人在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出证的,截至时间应为当事人户口迁出本辖区或户口被注销前一日。

第三章申请人范围及证件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

(一)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

(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申请出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的,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出国人员、华侨、华人申请出证的,应提交本人护照。

(二)当事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内地居民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公证公证。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华侨、华人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护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护照号、原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扦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当事人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力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出证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法院宣告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

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三)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第十五条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

(二)当事人生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四章编号及归档材料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编号规则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婚姻登记行政区划代码为9位。

第十七条按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包括:

(一)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

(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三)《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十八条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公证、认证的相关材料原件。

第十九条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由监护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复印件;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由近亲属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范

精神,对出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Zaaaaaa—bbbb—ccccc)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翻查本婚姻登记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截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所辖范围及翻查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不排除当事人在本辖区其它时段或本辖区以外的地方办理过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印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扩展:承租人伪造出租人房产证明出租房产?

这是反客为主要做二房东,涉嫌的。出租人得知可以把他扭送处理,或去法院告他。

以二房东自居,如从事不法行为,可抽身走人,嫁祸于他人,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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