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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怎么写(离婚被告的意见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30 0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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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情况:村镇规划中的建筑拆除条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特殊用途地区及其他重要地区中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复。拆除权限:本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筑拆除的决定,本镇村委会经过讨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予或不准予建筑物的拆除。

影响村镇规划的建筑拆除条款怎么写(离婚被告的意见书怎么写才有效)

1. 一般情况:村镇规划中的建筑拆除条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特殊用途地区及其他重要地区中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复。

2. 拆除权限:本镇发布的关于建筑拆除的决定,本镇村委会经过讨论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予或不准予建筑物的拆除。

3. 拆除程序:对于拆除建筑的要求,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程序办理拆除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拆除责任:在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应当依法负责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担保拆除建筑物的安全,并负责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染问题。

5. 拆除赔偿:在拆除建筑物过程中,如果需要向其他地方转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被拆迁的个人、组织支付赔偿费用。

建设意见书村镇选址应包括下列内容:

离婚被告的意见书应体现被告对离婚的看法和要求,并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有:

一、要正式写明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性别,国籍等基本信息;

二、正式写明离婚原因,例如:不和睦的婚姻关系,两人不能够和解或其他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等问题,应该有明确的要求;

四、对离婚的时间和方式,应有明确的表态和要求;

五、应写明意见书的日期,以及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离婚意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建设意见书村镇选址的注意事项:

1.律师写的执行意见书应合法、具体,不宜笼统。首先,应根据当事人的案件实质,把握和理解案件的案由、诉讼主体、被告、纠纷事实、诉讼请求和答辩等核心要素;其次,根据案件实质,分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是否可以起诉进行客观判断;最后,针对案件特点,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

2.律师写的执行意见书应细致、全面,不应省略重要内容。在书面意见中,不仅要着重阐述案情,而且要着重强调案件的法律依据,比如此案的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事实依据的准确性等,并对证据的可信度、司法解释的合理性等进行一定的解释,以使意见作出者更能清楚地了解案件状况,以利于有效地解决案件。

项目选址意见书2篇范本示例

项目 (一)

由规划行政 核发选址意见书,按 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的土地进行规划,出具拟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

扩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什么意思?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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