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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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头:详细介绍申请方和供应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二、正文:
1. 供应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量、质量供应天然气;
2. 申请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量、质量接收天然气;
3. 合同期限、天然气供应量、单价、回扣、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
4. 合同中双方负有的义务和权利应当一致;
5. 双方责任和义务应当明确,并加以规范;
6. 合同中应当提出双方的技术协调要求,并注明技术协调的机构及;
7. 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期限及结算机构;
8. 合同中应当规定质量检验机构,并注明质量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9. 合同中应当标明双方的售后服务义务,以及售后义务的实施机构及;
10.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解除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11. 合同中应当约定其他异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12. 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13. 合同中应当约定双方的期限管理规定;
14. 合同中应当约定其他双方应当遵守的约定。
三、结尾:由双方签字盖章或者各自确认。
天然气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的名称、地址、;
2、受让方的名称、地址、。
二、合同的成立:
1、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签署时,本合同即成立生效;
2、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转让方的义务:
1、转让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天然气为真实、合法的产权,具备正常使用权;
2、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天然气转让给受让方;
3、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天然气转让给受让方;
四、受让方的义务:
1、受让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转让方转让的天然气;
2、受让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给转让方;
3、受让方应妥善保管、保护转让方转让的天然气,不得做出有损转让方利益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处理:
1、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转让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开立按照《中华共和国管理条例》执行;
2、本合同一式贰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关于天然气转让合同的内容,若有其他的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一、定义
1.天然气:指由矿物质原料加工制备的,主要成分为甲烷的气体,用于提供燃料和能源。
二、使用规定
1.所有使用天然气的设备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2.天然气设备必须经过专业安装,安全操作,并定期维护维修。
3.使用天然气前,必须先对空气中的含气量进行测量,如果发现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可能带来的危险。
4.不得将天然气用于容易着火的场所,以免发生火灾。
三、逃生准备
1.为了防止火灾,应该在食堂安装相应的报警器,当检测到空气中含气量超过规定时,可以及时警戒并采取相应措施。
2.应该建立明确的疏散路线,以及应急计划,以便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有序疏散。
四、培训和检查
1.应定期培训员工关于天然气的使用、操作和应急情况处理,以确保安全使用。
2.定期检查天然气设备是否正常,以确保安全使用。
五、处罚
1.对违反本协议的人员,将依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以确保安全使用。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
供气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天然气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气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天然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气设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年用气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月(日)用气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天然气的气质,一律以各油气田供气部门指定的用户接管点气质作为供气气质。用气人对气质若有特殊要求,经供气部门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为20摄氏度(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巴(1标准大气压)。
第五条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石油部部颁标准syl04—83《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板计量方法》执行。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天然气流量计量标准测量的用气人,必须制定科学的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制度和规程,并严格按制度和规程的要求,由计量部门对标准节流装置及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校核,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第七条在气量结算时,以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供用双方应定期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校核。用气人对供气人的气量测量值有疑义时,可及时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气人的测量值为准进行气量结算,用气人不得拒付。若供气人的气量测量确有错误,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气人应根据校正值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气量结算。
第八条供、用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天然气计量的具体业务联系。当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天然气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
一、井口气价 :目前按照石油部(87)油财字第247号《关 转发合同务院国发c1987)26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 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即包干基数以内的商品气的井口气价暂按各地现行价格,超过包干犯基数的部分,井口气价每立方米按零点二六元价格结算。今后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均以国家批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的净化费 :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用费。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
三、商品气的管输费 :指根据商品气的管道输途距离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输费。管输费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条天然气款(包括井口气价,净化费和管输费)的结算办法,原则规定如下 :
一、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按日考核,按日结算。
二、对日用气指标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气户,采用双方同意的时间办理结算。
三、用户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供气部门可按合同规定对其加收罚金和违约金。罚金、违约金支出均由用户自有资金负担。
第十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气款、净化费和管输费结算 :
一、对当地用户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结算。
二、对异地用户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三、托收承付结算,即供气人各集气、配气站,可在附近银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单位办理托收。
第十二条供气人按用气人的平均日用气指标(用户年用气指标除以扣除用气人计划检修期后的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气计划用气,其过期的指标,供气人不予补足,因供气人的原因而影响的用气量,供气人应补足用气指标。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供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供气人及用气人的生产装置和设备检修时间,由供用双方根据气源生产及用户情况进行协商后作出统一时间安排,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供、用气双方,任何一方因突发事故需要减少或停止供用气时,事故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_____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 :(公章)_____________用气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或法定人或
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
不是!合同号是供气方和用气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的标号;天然气卡号是一户一表制,用气户的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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