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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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人身损害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及
双方应当详细说明自己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并加以有效的认证。
二、协议内容
在协议的第二部分,双方应当具体说明娱乐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受害者的姓名、损失的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情况等。
三、赔偿金额
协议的第三部分应当具体说明双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来源,以及双方在赔偿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责任认定
协议第四部分应当具体说明谁应当承担发生的损害责任,以及双方是否有未尽责任或保护义务。
五、其他条款
协议的第五部分应当详细说明双方在损害发生后的补救措施、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定义
本免责条款适用于我们提供的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游乐园、KTV、酒吧、等。
二、免责声明
1. 对于用户在使用我们提供的娱乐场所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伤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我们无法对在我们提供的娱乐场所中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负责,受害者有权向相关当事人追究责任。
3. 用户在使用我们提供的娱乐场所时需自行承担风险,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果用户在使用我们提供的娱乐场所时违反当地法律,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最终解释权
本免责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我们所有。
一、协议成立
双方同意,以下是本次娱乐场所入股协议书的内容:
二、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乙方:
三、入股主体
甲方愿意将其在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的部分股权出让给乙方。
四、入股股权数量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娱乐场所股权,数量为:XX%
五、入股价款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娱乐场所股权,价款为:XX元
六、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此次入股过程中,不会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保护甲方的股权,不得将入股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七、其他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为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 __________酒水饮料贸易有限公司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__________娱乐ktv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 合作关系
1.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2.甲方所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3.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
4.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使用其它同行所供应的同类品牌酒水。
1.冰纯嘉士伯 (__ml__24瓶/件)__-.00元(每件币_____元 正)。
2.小百威 (__ml__24瓶/件)__-.00元(每件币_____元 正)。
3.大百威 (__ml__12瓶/件)__-.00元(每件币正)。
4.威龙干红 (__ml__ 瓶/件)__-.00元(每件币_____元 正)。
5、西湖啤酒 (__ml__12瓶/件)__-.00元(每件币_____元 正)。
6、燕京啤酒 (__ml__ 瓶/件)__-.00元(每件币_____元 正)。
7、青岛啤酒 (__ml__ 瓶/件)__-.00元(每件币_____元 正)。
8、茅台迎宾酒 (__ml__ 瓶/件)__-.00元(每件币_____元 正)。
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
三、货款结算方式
1.现款现货结算(□是;□不是)
2.批结(□是;□不是),甲方按每批 件为一送货单位向乙方供货。次批货到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货款。
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
1.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万元;乙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欠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违金_____万元。
1.本合作期限自__年_____月_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注:乙方 必须 对甲方的供货价格保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即开始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法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协商会议、各级法院、检察院、各级党派周围;
(七)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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