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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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款税收征管原则:
1、根据《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不动产税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不动产税。
二、拆迁补偿款不征税原因:
1、拆迁补偿款是对受到拆迁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所进行的补偿,以此减轻受拆迁影响者的经济损失,不属于营利性补贴。
2、拆迁补偿款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而引发的经济损失,不涉及营利性补贴,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征收不动产税。
拆迁补偿款是为了弥补拆迁受影响者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该免于征税。根据《中华共和国税收法》第八十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收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缴,但国家赋予的补助、津贴、奖励等除外。”因此,拆迁补偿款应该不征税。
拆迁补偿款是为了弥补拆迁受影响者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该免于征税。根据《中华共和国税收法》第八十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收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缴,但国家赋予的补助、津贴、奖励等除外。”因此,拆迁补偿款应该不征税。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赵某,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赵某某,男,__________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某县某镇某村。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许某,该组组长。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某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0000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生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0_____年6-7月份镇动员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将部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0_____年1月10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
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___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此致
某县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收条,
今收到xx单位因生产所需占用我家两间房屋的补偿款:币大写xx万元整,括号小写¥元。双方从此再无任何异议。
收款人:,身份证号,电话,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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