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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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店铺协议应该包括: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
1.出租人:
(1)姓名:
(2):
(3)身份证号码:
2.承租人:
(1)姓名:
(2):
(3)身份证号码:
二、租赁物、期限及租金:
1.租赁物:
(1)店铺位置:
(2)店铺面积:
2.租赁期限:
(1)起始日期:
(2)终止日期:
3.租金:
(1)租金:
(2)支付方式:
三、其他约定:
1.租赁物使用权的归属:由出租人保留。
2.出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外观及功能,但在不影响租赁物原有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同意承租人改装租赁物,并由承租人负责改装费用。
3.租赁期间,由出租人负责财产保险。
4.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立即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终止。
以上就是转租店铺协议的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适当的修改。
转租协议是指一份有效的书面文件,主要用于说明乙方(转租方)将其在甲方(原房东)的房屋合同权益转让给丙方(新租客)的具体协议。为此,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应就此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以下内容: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列明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约定条款;
二、乙方应向丙方出示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确认乙方正式向丙方转租前述房屋;
三、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应就此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转租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约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押金、维修费等;
四、甲方应与丙方签订有效的新租赁合同,并对丙方提出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等约定条款作出书面确认;
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租费,并应在转租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有效的转租通知,以便甲方能够有效地接受乙方转租房屋的请求;
七、乙方应对丙方提供的转租证明文件作出书面确认,以便丙方能够取得房屋租赁合同;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转租房屋事宜完成后立即失效。
上述内容是有效转租协议的基本内容,其中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本协议的具体内容。
1、转租协议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便可以核实身份。
2、租赁方和承租方应明确同意转租的物业地址、使用面积、租金以及支付期限等内容,以及转租时间及适用法律。
3、双方应就有关条款及约定签署书面协议,并附上与转租相关的文件,如租赁合同、转租双方的身份证明、费用等。
4、双方应明确转租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并明确转租期限,以保障双方利益。
5、双方应就转租后责任承担、保留租赁合同效力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以确保转租期间不出现纠纷。
6、双方应明确转租的法律后果,如违约责任、违约金、财产损失赔偿等。
7、双方应明确保密条款,以确保转租双方的商业保密。
8、双方应明确转租的有效期限,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9、转租协议应在转租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正式生效,协议一经签订,即可开始履行。
答辩人:刘xx,男,汉族,住址:陕西省x,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王,男,汉族,住址:榆林市榆阳区,联系电话:。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2年4月11日签订的《门市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应当返还答辩人因履行该无效合同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及赔偿损失。
经中间人介绍答辩人得知被答辩人有一处门市出租,给予合理的信任与被答辩人签订了《门市转让协议》。2012年9月因榆林市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诉y-y一案将答辩人追加为第三人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并非该店面的所有人,房地产公司与y-y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房地产公司同意y-y无权转租该商铺,在2012年9月20日组织的开庭审理过程房地产公司 明确表示:以y-y擅自转租未经过其同意,y-y迟延支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据此可以得知该商铺的所有权人为房地产公司,未经其同意不得转租,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签订协议时根本是无权转让,事后又未经得权利人的追认,现房地产公司已诉讼行为在行使解除权;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签订协议时隐瞒店里存在假酒的事实,根据《民法典》58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那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当然归于无效。依据《民法典》第58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应当返还答辩人转让费4万元,定金5万元,货款9万元以及36800元的装修费和代付水电费589.9元,以及因无效合同遭受的其他损失。
二、被答辩人诉请判令答辩人支付货款、设备转让费、租赁费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请。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协议本身为无效合同,不存在赖以信赖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无效协议自始无效,基于无效协议所产生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包括被答辩人的出让行为和答辩人的接受行为;其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合同,但合同对涉及合同内容重要事项约定的含糊不清:租赁费用多少,由谁缴纳并未提到;点货的期间应该为多久,以什么方式来表明点货结束;答辩人没有询问清价格,以被答辩人提供的价格为准,没有丝毫的参考依据,意味着答辩人可以没有任何原则的低估价格,被答辩人也可以没有任何原则的高抬价格,此条款严重违背《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原因,答辩人已经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法院
答辩人:刘xx
时 间:2012.11.2
上述案件经审理解除王XX和刘XX的《门市装让协议》。
写明转租方、承租方,转租期限、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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