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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精神病撤销案件的条款应当如下:
一、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因精神病引发的撤销案件。
二、定义:
1、精神病:指患者在精神活动或行为方面出现显著异常,以及精神状态明显改变,令人不能正常发展或完成日常事务,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疾病。
2、撤销案件:指因精神病引发的案件,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案件。
三、实施程序:
1、案件申请方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精神病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以证明申请方的精神状况。
2、有关部门根据申请方提供的证据,判定是否满足撤销案件的条件,并对此作出最终评定。
3、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案件。
四、法律效力:本条款自施行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规定执行。
(一)撤销案件的法律法规条款
1、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案件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案件。
2、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撤销案件,应在提出撤销案件的时候提出异议;如果不提出,则经过三十日后,就失去了撤销案件的权利。
3、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审理撤销案件时,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行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如果有,就应当撤销该案件。
4、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如果撤销案件,原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失效,由撤销案件的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检察院决定撤销此案件。
一、原定的刑事处罚未能够实施;
二、犯罪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三、被告人已接受刑事拘留后,经当地检察院检查,现实情况与指控相矛盾;
四、犯罪嫌疑人事先提出撤诉,并被检察院后证实。
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明显,但判处的刑罚明显过重,应当减轻处罚;
六、案件受理期间,被告人已悔罪,经检察院,可以撤销案件。
检 撤[ ] 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系(案件来源),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简要叙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损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认定的理由)。
(撤案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等)。根据……(具体法律依据)不构成犯罪(或者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撤销此案。
年月日
检察长:
(院印)
笔者办理的一件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犯罪嫌疑人后,进一步解除了取保候审。但数月后,未报请逮捕,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交了起诉意见书。是否合法? 侦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检察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批准逮捕。案件退回侦查后,侦查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极特殊情况下,侦查也有权采取监视居住),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继续侦查。如果经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解除取保候审,然后撤销案件。在撤销案件后,侦查如果认为仍应移送检察院的,仍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并提交起诉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形并不包括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的情形。即使没有新的证据,仍可以不提请批准逮捕,而直接移送检察起诉。实质上,侦查将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是否要起诉的决定权移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受案后,如果认为证据仍然不足的,可以建议退补并建议撤回案件,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看出,法律并未禁止侦查撤案后重新立案,仍可以重新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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