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吴律师,总共发布文章312篇。
一、合同双方: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
二、货物内容:本合同针对的是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机架、电控系统、钢丝绳、吊具、零部件等。
三、价格条款:根据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等因素,双方达成协议,确定货物价格。
四、交货日期:双方达成协议,确定起重机交货的时间。
五、交付条款:双方达成协议,确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和条件。
六、保险条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买方应当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承担因货物遭受灾害而产生的费用。
七、其他条款: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条款列入本合同。
八、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后,即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起重机厂切割劳务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乙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等。
二、雇佣时间:需明确劳务合同的起止时间,合同期满后,需另行签订新合同或续签新合同。
三、工作内容:需详细说明劳务合同中乙方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特别是起重机厂切割劳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劳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四、:需明确双方协商的劳务报酬标准,并且要注明支付时间、方式、支付期限等。
五、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明确未能履行劳务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违约情况等。
六、争议解决:需要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遵循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
七、其他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起重机私自改造的检查条款如下:
1. 所有改造和维修工作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取得正规的起重机改造和维修资格证书;
3. 必须携带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并在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严格遵守;
4. 必须使用最新的技术装备,确保改造前后的安全性能;
5. 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起重机正常工作;
6. 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 必须定期培训技术人员,以提升操作技能。
采购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销售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____(以下简称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品种和数量
1、产品名称_____、材质_____、规格_____、品种_____和数量_____!!
2,该固定总价已包括产品制作、运输、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所有税费,甲方无需就本合同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第二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列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上海市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2、符合_标准;
3、以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为准。
第三条乙方对产品质量的、质保期与售后服务
1、乙方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存在任何瑕疵和缺陷。
2、乙方对本合同中的产品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和_年质保期(自甲方书面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
3、在质保期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含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予以免费解决;乙方如未能及时履行其质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对于超过质保期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也应及时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乙方只收取维修材料费和维修人工费。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均应及时维修以恢复产品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包装应符合甲方要求,由于包装不善导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产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产品的配件、备件及工具的数量和供应办法乙方产品配件、备件和工具(若有)按照必备的数量提供给甲方。若发生短缺或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
在本合同中所列明的产品均无损耗。
第七条产品交付及安装
1、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_个工作日内/收到甲方通知后_个工作日内,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将甲方采购的全部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地址:_____)。全部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产品发送前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下信息:发货日期、预计到货日期、甲方需准备事宜、安装条件等。
3、全部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_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完成产品安装。产品安装完成时间:此项无
4、全部产品安装结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组织产品验收。
产品所有权从该产品经甲方委派之甲方代表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至甲方,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产品价款义务的,产品风险责任仍属于乙方。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列明的质量标准验收。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装箱清单、产品质量 、产品使用 、产品保修卡等资料的完备性与符合性;
3)产品外观的完好性,及与图纸和样本的符合性;
4)产品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适应性;
5)产品安装调制完成后达到图纸技术要求。
2、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上述检验标准,可在柒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解决方法。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伍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
2)甲方在提出书面异议后叁个工作日后,若未收到乙方答复,则甲方有权采用要求乙方更换产品或退货等手段处理异议。
第十条结算方式、地点及期限
1、结算方式为支票结算,结算地点在上海。
2、在本合同生效后的_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_%的预付款,计币__元整(¥__元);/预付款:此项无
3、甲方委派之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对产品验收合格后_____个工作日 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_%,计币_____元 (¥元)。
4、合同固定总价的_%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如有)。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质量标准制作、或未按规定进度交货、或延期完成安装、或逾期未处理甲方提出的异议,超过本合同规定时间叁日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如甲方无故未能如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壹天,甲方应就未支付合同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逾期付款超过伍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如因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甲方承担的所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总额以本合同价款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峻,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卡等资料原件。
2、对本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均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完成,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均须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逐页角签,甲方在规定处(含骑缝处)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经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印章后生效。
3、甲方指定为甲方代表,该甲方代表经甲方书面授权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本合同共_____页,以中文书就。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涂改无效。
5、本合同终止条件:当事人解除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的产品质保期满后,本合同终止。
6、本合同金额以大小写表示,两者应当一致;如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管范围)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重机械生产
第四条 (生产许可)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起重机械生产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设计文件)从事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六条 (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后,所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条 (制造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主要受力构件外委)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具备起重机械的制造能力,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均须具备相应起重机械类别和许可级别的生产许可资质。委托单位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整机安全性能负责。委托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注明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生产地址。
第十条 (随机文件)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 (安装、改造告知)从事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检验)安装、改造活动完成后,应当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第十三条 (竣工资料移交)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将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移交产权单位。
第三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使用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其中,流动式起重机由产权单位到产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义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有作业人员持证要求的岗位,相关作业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六)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起升、运行、变幅、回转)、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七)使用单位对吊具、索具的安全使用负责;
(八)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整机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
(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检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异地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地或产权单位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在检验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检验报告报产权单位所在地的使用登记部门。
第十八条 (产权发生改变的起重机械的特殊规定)产权发生改变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进口起重机械除外);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责任)起重机械在出租期间,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履行使用单位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未经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合格的。
第二十条 (报废)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条 (异常情况处理)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事故信息报告)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工作原则)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二十五条 (报告或通知相关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罚责)除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起重机械外,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责)制造单位使用无相应生产许可资质单位加工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责)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起重机械。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或纵梁横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或立柱、标准节)结构形式、主要机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结构形式、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的活动。
修理,是指更换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调整控制系统,但不改变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生产率)的活动。
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对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后的投入使用前的第一次定期检验。
第三十二条 (排他条款)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起重机保险合同怎么写才有效(起重机厂切割劳务合同怎么写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