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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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责任事故协议是一种由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于定义发生在公路上的车祸责任分担。其中,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以避免当事人之间无法解决的诉讼。为了使五五责任事故协议有效,需要确保以下几点:
1、签署双方应当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的签字应当是自愿的,不受强迫或误导。
2、协议中应明确描述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责任,并指出双方各自负担50%的责任,双方均免除100%的责任。
3、此外,协议中应该明确提出可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异议、抗辩、、申诉等,以防止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后悔。
4、最后,协议中应当规定双方如何解决纠纷,以及双方同意遵守的法律条款。
一、定义
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甲方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乙方及其相关人员、物品遭受的损害或损失。
二、责任范围
1.甲方负有妥善维护合同双方利益的义务,应对因本合同所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全责。
2.如果乙方因甲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其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三、赔偿方式
1.甲方负责承担因本合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计算。
2.对于因本合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金额。
3.如果乙方因甲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相应赔偿金额,以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其他
1.本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2.双方在此明确约定,如果乙方因甲方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里的安全责任事故应该包括:
1、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并做出正确处理;
2、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并尽快提供详细的报告和信息;
3、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尽快开展调查,找出原因,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损失;
4、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要承担直接的损失,另一方可以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双方同意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但不超过另一方的责任限额。
公司责任事故报告制度为明确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及时掌握公司各部门∕项目部所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指在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中因未尽到应尽的责任而导致发生的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范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定》中所列事项均应按本制度要求即使报告。
二、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时限规定及报告的程序:
(一)安全类责任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各部门∕项目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当事人(或在场知情人)应立即(事发当日)报告该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由各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和主管领导。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二)《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中所列的其他类责任事故
1、一般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不含)以下的事故
2、较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含)的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单次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各部门∕项目部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后,当事人(或在场知情人)应立即(事发当日)报告该部门∕项目部第一责任人。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报送公司对口职能部门。
各对口职能部门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当日内)报告主管领导,并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必要时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及时(3日内)召集公司经理班子在经理办公会上就该责任事故按《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重大责任事故(单次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可在监事会的参与下进行复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处理。非特殊原因,本年度发生的责任事故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1、凡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时报告、隐瞒不报、扭曲事实的,除按公司《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该部门第一责任人处分或降职/级处理。
2、凡对公司给予的责任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公司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企业管理部(重特大责任事故由监事会)调查核实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复议确有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给予更正,并对做出错误处理的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理;若其申诉属于无理取闹,逃避责任的,在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理。申诉的处理过程不得超过1个月.
四、其他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机电事故的划分方式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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