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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中途入股分红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真实身份,各自的权利义务。
2、股权的购买和出售条款。明确双方购买和出售股权的具体内容及其数量,以及购买和出售股权所涉及的金额。
3、股权转让手续。明确双方股权转让的手续,以及双方应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
4、分红条款。明确双方的分红标准,以及双方的分红比例。
5、保密条款。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以及双方应遵守的其他保密规定。
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应遵守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可能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
7、其他条款。明确其他双方应遵守的条款,以及双方应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
工厂中途入股分红协议有效,应当遵循《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分红比例以及分红时间;
3、争议的解决方式;
4、双方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
5、本协议的生效、修订和解除等。
此外,为了使工厂中途入股分红协议的效力最大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考虑将协议登记在公证机构或者向公司注册登记,以便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壮大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当遵循《审计法》、《会计法》、《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的财政法规,以及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审计原则和标准。同时,审计过程也应当遵循与审计内容相关的行业准则,如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审计业务操作规范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镇______村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切实管好、用好财政涉农资金,壮大集体资金,将资金变股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多次与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法人______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友好合作、利益共享、积累共存、永衡发展的原则,现将注入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财政整合资金______元,投给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特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涉农资金______元,作为股金一次性投入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期限为_____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______有限责任公司)须协议签订之日次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结清红利__________元,以后每年以此类推,如逾期未结清红利,甲方将按分红总金额的30%进行上浮。
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只投干股,不承担任何风险,只盈不亏。
四、为确保村集体合作社_________元的本金永不亏损,乙方必须以_________村境内的茶园及位于_________的经营场所作为抵押担保。
五、在投资入股期限内甲方不参与和干涉乙方的各项经营活动,但乙方必须每半年向甲方提供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由甲方股金管理小组进行监督。
六、如乙方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连续经营亏损,无法确保村集体收益或其它约定须退出的情形,甲方可随时终止股金投入,乙方须在协议终止之日______日内将__________元股金转入甲方账户。
七、为确保资金安全,甲乙双方所需的资金交易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按期转入对方指定账户(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 为激发全县农村基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大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国党农村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自治区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南疆四地州村织和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办发〔2020〕32号)及《关于印发<和硕县2020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硕党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和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效益奖励资金,主要是指村级集体经济当年经营性收入增收的 20%,用于奖励村。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指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物资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应当围绕农村经济建设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稳定村队伍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激发村内生动力相衔接,与增强村岗位吸引力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励的村,主要指村“两委”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
(二)非正常离任的;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四)年终考核不定等次的;
(五)正在接受组织或司法调查的;
(六)其他不宜享受当年奖励情形的。
第七条 到村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经乡村两级研判后,可以参照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标准发放考核奖励。
第八条 各乡镇要以实施效益奖励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增强村“两委”岗位吸引力。
第九条 对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过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客观公正分析把握,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可以发放奖励;不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奖励不予发放。
第三章 资金核算
第十条 效益奖励资金由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进行具体核算,农业农村局做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收入的,不得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原则上应是村集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增收部分的 20%,包括:
(一)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承包、租赁收入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收益;
(四)其他经营性收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核实的收入)。
统计范畴为当年收入当年入账的资金,并剔除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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